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孟津区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盗窃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办案人员说是因为他盗窃别人的信用卡并且使用这个信用卡进行消费了。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都不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孟津区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盗窃罪吗?这种情况不是应该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吗?怎么区分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呢?如何理解刑法第196条第3款所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孟津区看守所地址:洛阳市孟津区会盟大道与龙马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
导航:孟津职业教育中心
乘车路线:孟津汽车站乘坐312路公交车到会盟大道龙马路口站下车,向西100米路南。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孟津区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可以从信用卡的有效性、使用对象等方面进行明确。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盗窃罪,其行为到底属于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日常生活中拾得或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时有发生,对于这类行为一般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罪。所以,明确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是对上述行为进行定性的关键。
首先,要肯定的是,刑法第196条第3款所规定的“信用卡”是指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明知是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而盗窃并对自然人使用的,则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其次,“使用”不仅包括盗窃者本人使用,还应包括盗窃者利用不知情的第三者使用。例如,甲盗窃信用卡后,指使12周岁的乙使用。由于乙不具有规范意识,甲成立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也应认定为盗窃罪。例如,甲盗窃信用卡后交给乙,乙知道真相而使用的,甲与乙均成立盗窃罪。因为乙虽然没有就盗窃信用卡与甲通谋,但既然乙在使用时明知信用卡为甲盗窃所得,那么,就应认为乙使用甲盗窃的信用卡的行为,是刑法第196条第3款所规定的盗窃罪的一部分。因此,乙与甲构成刑法第196条第3款所规定的盗窃罪的共犯。
最后,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能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般也不成立盗窃罪(但如果是入户盗窃信用卡、携带凶器盗窃信用卡或者扒窃信用卡的,成立盗窃罪)。所以,不能一概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是牵连犯或者结合犯。根据刑法的规定,也不应当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实行数罪并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孟津区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孟津区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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