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罗翔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吸毒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许多网友表示看不懂,看不懂就对了。
这就是法律学者第一相,罗翔的“绕”。
罗翔的“绕”,在于他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于他的“折衷”立场,在于他的“和光同尘”。
然而,就禁毒治理的现实与法理而言,罗翔的“折衷”立场,我是不认同的。
正如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德斯蒙德·图图所说:“If you are neutral in situations of injustice, you have chosen the side of the oppressor.”,翻译成中文就是,面对不公保持中立,等于站在压迫者一边。
罗翔的“绕”,在于他的专业,在于他的某种程度的“不说人话”。
第一、用定义游戏转移核心矛盾。
“从应然的角度,吸毒入刑有一定的道理;从实然的角度,不少吸毒行为本来就已经进入现行刑法……如果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称之为‘小刑法’,那么吸毒自然也属于犯罪。”
公众说“吸毒入刑”,他重新定义“犯罪”,说《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小刑法”,那吸毒已“入刑”。
“你要的惩罚,现行体系里已经有了(只是名义不同)”,通过概念替换,以此回避公众诉求。
第二、用“极端案例”稀释普遍原则。
“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不构成犯罪。”
最能体现罗翔的“绕”,在于他引用“铁马冰河”案等极端、悲情案例,成功唤起对“打击过度”的恐惧。
将讨论重心从 “针对娱乐性吸毒的普遍性刑事政策” ,转移到 “如何避免误伤医疗需求的极端情况”,这是一种焦点的迁移。
就好比在讨论“是否应严禁酒后驾驶”时,不断追问“那如果司机是急着送危重病人去医院怎么办?”
第三、用“程序正义”问题覆盖“实体正义”抉择。
花大量篇幅论述行政拘留的严厉性及听证程序的不足,并指出“既然更轻的管制、缓刑都要由法院裁判,那么更重的行政拘留更应接受事前的司法审查”。
当大家在讨论“吸毒是否入刑”,他引入一更大的,更复杂的“行政处罚司法化”的宪政议题,试图用“程序正义”问题覆盖“实体正义”。
你本来思考“A还是B”(行政罚还是刑事罚),他引导你思考一个更宏大的“C”(整个公民人身自由剥夺程序的正当性改革)。
表面看,体现是法律学者的深远视野,其实是想告诉我们“这事急不得,得从长计议”。
但不管罗翔多“绕”,网友坚决表示“支持吸毒入刑”。
再说法律学者第二相,劳东燕的“傲”。
劳东燕的“傲”,体现以下这个方面。
一、法律界的共识。
中国传统文化讲究“冤有头债有主”、“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有怨报怨有仇报仇”、“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为什么一种跟民众朴素道德观、正义观相悖的做法,会是“法律界的共识”?
二、懒得解释与搭理。
劳教授起初未意识到与“法外之人”之间的认知差异,各说各话,待察觉后,若对方仍不理解,便视之为“抬杠”,懒得解释与搭理。
学者既由公众滋养,更应俯身倾听、耐心解惑,若总是“懒得解释”,其存在价值何在?
三、归因于“上面定的”。
当“法律界的共识”破裂,便转向“这都是上面的决定,学者无力左右”,蔡博士的拆穿就是“装”。
倘若一切皆归于此,讨论的意义又在哪里?
再说法律学者第三相,蔡雅奇的“装”。
蔡雅奇的说人话,说普通人的话,就变成了“装”。
这个“装”,是他读得了圣贤书,却管不了这窗外事,心生怜悯的是他,袖手旁观的也是他,共情的是他,无能为力的也是他。
一个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家属来找他咨询,他劝直接放弃。
因为普天下,申诉只有一次翻过来,理由是“死者复活,真凶出现”。
说到最后,声音哽咽,满是叹息。
如果这个是“装”,希望法律学者尽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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