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伦理学倡导一种有德、有爱、有乐的道德品格,也开辟了人们通向幸福的可能道路。
原文 :《充满温情的康德伦理学》
作者 |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惠永照
图片 |网络
康德曾经认为,对知识的纯粹探究本身就具有价值,并因此轻视无知的大众,是“卢梭纠正了我,这种盲目的优越感消失了。如果这样的考虑在建立人性的权利时没有赋予所有其他人以价值,那么我会发现自己远不如一个普通劳动者”。这一著名的自白反映了康德思想的一个重要倾向,即知识要为人服务,一种知识无论多么高远玄妙,最终都以某种方式表现为对人的接纳、尊重和关怀。正是在这一思想背景下,面对众多对康德伦理学的诟病,我们才能发现,在康德伦理学“僵硬”“冰冷”的外表下隐藏着一颗充满温情的心。
为人的尊严奠基
康德自白中“建立人性的权利”的工作正是通过理性的实践兴趣完成的,因而康德的伦理学不单纯是提供规范的伦理学,而且是为人的权利和尊严奠基的伦理学。也就是说,康德伦理学要为一切道德上的“应该”确立一个坚实的基础,使道德免于被个人私利、专断意志和偏见左右。如此,道德所具备的普遍性才是真正的普遍性。普遍性和强制性是一般道德的要求,并非康德伦理学所独有。康德的独特性在于指出,道德所要求的普遍性不可能通过人们所追求的某种经验目的,或者人所具有的某些天然的品质或情感而得到,因为这些东西都是个人偶然具有的,并不对所有人都有效。以往的道德原则,不论是建立在自然情感上还是建立在道德情感上,不论是建立在个人的完善上还是建立在个人的幸福上,都从一些特殊的经验内容出发,并试图将只具有特殊性的内容普遍化,将道德的强制变成一种纯粹外在强制,即他律。他律的道德不是真正普遍性的道德,它所具备的普遍性只是一种伪装起来的特殊性。而真正的普遍性只能通过自我强制而具备,这种自我强制在康德这里就表达为一条绝对命令。
虽然自黑格尔以来,对康德的道德命令是形式主义的批评不绝如缕,但绝对命令并不只是从形式出发来规定道德,它同样包含了道德的实质内容。这就意味着,一条纯粹形式化的命令与将人性本身当作目的的具有实质内容的命令,以及意志自律的道德理念是一致的。三者一致性的基础便是人格。理性不以外在的某个客体为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理性没有目的,理性以其自身,因而以每一个具有人格的理性存在者作为目的。只有作为自在目的的人格,才是道德上的普遍立法者,是只服从自我立法的自律者和有尊严者。
绝对命令通过对每个人私利私好的限制,将对人的尊重提升到经验条件之上。一个人被尊重并不是因为其社会地位、权力、财富等经验的东西,也不是因为他碰巧具有的可爱气质或同情心,而是基于其人格。所以绝对命令是要求接纳、关怀和尊重每一个人,但不是将每一个人从其偶然性方面,即出身、地位、财富等方面,而是从其作为一个人格方面来接纳、关怀和尊重。从这个角度看,康德伦理学就不与其他伦理学对立,而是为一切伦理学理论奠基。因为它回答了一个所有伦理学理论共同建基于其上的问题:为什么要关怀人?美德伦理学对美德和幸福的追求、功利主义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追求,都是对人的一种伦理关怀,而康德伦理学为这种对人的关怀提供了最终的根据,在这一根据的基础上才能说,人是值得被关怀的。
对情感的接纳
康德伦理学最为人诟病的,除了形式主义,就是其理论中无处不透露着的“冷漠”。这种冷漠感主要源自康德伦理学对情感的拒绝。他限制情感在伦理学中的作用,拒绝自然情感作为道德的合法动机;并且去除了爱和同情等情感的情感性一面,而使之以“实践的爱”“实践的同情”的面目重新出现。其实,实践的爱、实践的同情更多只是一种助人的行动,而不是一种情感。康德伦理学拒斥情感的印象很大程度上与对康德文本的片面阅读有关。很多人只阅读或者只重视那个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实践理性批判》中谈论道德性的康德,而没有阅读或忽视了在《道德形而上学》和《实用人类学》等偏后期的著作中谈人性的康德。人是有限的,这是人性的一种根本事实,所以在后期的一系列作品中,康德在人性的名义下论述了爱和同情等多种情感的作用。
事实上,康德从未要求一个人应该是冷漠的、无情的,哪怕对“不动心”的倡导也只是表明,人不应陷入激情之中,而应让自己处于理性的控制中,达到内心的平静安宁。而且我们不能脱离伦理学的语境看康德所说的实践的爱和实践的同情。这些论述的主旨是,如果将爱、同情等自然情感纳入伦理学,那么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形式才是合适的?追问这一问题的初衷不是要在道德上拒绝情感,而恰恰是要在道德上接纳情感。因为自然意义上的爱和同情不能被命令,无法成为一种道德义务,所以如果要将自然情感意义上的爱和同情纳入伦理学,放任它们处于自然的状态就是不够的。康德在伦理学语境中对情感的论述皆在表明自然情感在伦理学中的这种不足,而不是要拒斥自然情感。
康德看到了作为自然情感的爱和同情在伦理学中的价值。如果一个人想要做出助人的行动(即实践的爱),那么离开了对于相关情境的敏感性就是不可能的,但对于情境的敏感性只能通过自然意义上的爱和同情做出,因而康德虽然认为拥有自然意义上的爱和同情不是义务,但培养自然意义上的爱和同情则是一项间接义务。所以,通过将实践的爱和实践的同情确立为一项道德义务,同时通过将培养自然意义上的爱和同情确立为间接的义务,康德的伦理学就以一种不同于诸如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方式接纳了情感。
有德、有爱、有乐的品格
很多人觉得康德伦理学对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要人做“道德圣贤”,然而事实上,正是因为人的有限性,康德明确提出,没有人能够真正达到纯粹道德,因而没有人能够成为道德上的圣人。康德伦理学并不以纯粹道德为鹄的,而仅仅以培育德性为道德的目标。康德把德性看作一种意志的道德力量,让人在道德动机和非道德动机对立的时候选择道德的动机。德性在与恶习的战斗中表现出来并通过与恶习的斗争而不断增长,最后成为一个人道德品格中稳定和持久的方面。所以康德意义上的有德之人并非像很多人认为的那样时时在与偏好斗争,时时会陷入善与恶的抉择与挣扎之中。恰恰相反,一个有德之人会拥有一种稳定的道德品格,会让主体出于一贯的准则而行动,并且获得切实的满足。这种道德上的满足是一种道德快乐,它不同于经验意义上的快乐,但二者具有相似性。
通过道德品格的塑造,康德式的有德之人并不是冷漠的人,而是具有道德力量且具有仁爱之心的人,他在道德行为中也能够切实地感受到快乐。这样,康德式的有德之人就迥异于传统的刻板印象:有德性、有仁爱、有快乐,构成了康德式有德之人的核心方面。这样一个人面对一个道德的情境时,不会因同情心被激发而一同痛苦,也不会对他人的痛苦无动于衷,而是尽可能地理解他人的困境并以力所能及的方式帮助他人。而当自己的帮助解除了他人的困境,他会由衷地感到满足;而当他无法提供帮助或自己的帮助最终无法使他人脱离困境,也不自责和懊恼。
综上,康德伦理学通过为人的权利和人性尊严奠基,在一种超越的维度上确立了对人关怀的终极根据;与此同时,基于人性的有限性,康德伦理学以一种新的形式接纳了爱和同情之类的情感,在一种经验的维度上确立了对人关怀的新形态;最终,康德伦理学倡导一种有德、有爱、有乐的道德品格,也开辟了人们通向幸福的可能道路。“道是无情却有情”,康德伦理学看似无情,实则有情,康德伦理学的有情是深沉的、不外显的,但仍然是温暖人心的。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康德道德心理学研究”(22BZX073)成果]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981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程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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