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离职能拿到经济补偿,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除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外,还有四种情形非专业人事真不一定知道,笔者在这完全列举,各位网友不妨来一起看一看有哪些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本条规定多用于一些劳动力密集行业,例如制造业、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业等等。因为根据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行业标准或安全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尊重执行,配备必须要的劳动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如高危岗位无防护设备。倘若未配备,劳动者不仅可以拒绝提供劳动,还可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一些其他行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场所和设备则比较宽泛,容易有败诉的法律风险,例如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内容和任务、限制员工工作权限,常见的有踢出工作群,限制飞书,钉钉,CRM客户管理系统等, 登录权限的)。这些情形并不必然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工作,因此一定要谨慎予以处理,必要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足额支付工资包括克扣工资、拖欠工资,如无正当理由扣减工资,或未按时支付工资。这里的拖欠或克扣工资,一般要超过三十天以上。

需要注意,近年来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逐渐收紧,有些地方放宽了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只要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报酬并没有影响到劳动者的生存权,或用人单位仍在积极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采取协商等措施,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被迫离职就有法律风险。故而,应先向公司发《限期补足工资通知书》,要求在合理时间内补发工资,超过期限仍未支付再考虑主张“被迫离职”为宜,否则仍有不予支持的可能性。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近年来对此项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开始收紧。例如深圳地方虽明确规定劳动者据此解除需提前一个月,但是在(2025)粤民申5826号一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然没有支持劳动者的诉请,要求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恶意存在举证责任。

故而,劳动者需要谨慎为宜,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这个理由用的很少,各位网友在没有专业人士帮助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尝试。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的欺骗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向用人单位主张各项权利义务,譬如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年终奖、经济补偿等等。劳动者可以主动离职,但是对劳动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的,法院会酌情予以支持。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这一点如上所述,劳动者是可以立即主动离职的,而且对于用人单位违法的行为,例如不安全作业、危险作业的行为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这是一查一个准的。

7、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已经拿当地最低工资了,用人单位还要想尽办法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仲裁委和法院当然不会答应。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证据符合要求,通常情况下会予以支持。

8、劳动合同到期的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降低劳动条件或劳动待遇的,导致劳动者不同意续签而主动离开的,此时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9、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以及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给经济补偿。

此等情况下,双方达成一致后最终的结果则以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为收尾,理由在于用人单位需要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避免因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反悔导致从而陷入司法程序的麻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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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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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执行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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