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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标题,你以为这类事情不可能的。
实际上,确实发生了。
不好意思,这次,法院直接告诉你这是为什么?
先把事实摆在桌面上。
张三,2017年10月1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店长。
工资结构也很清楚:
基本工资3500元 + 绩效600元 + 饭补600元。
问题出在哪?
从2017年10月1日到2018年9月7日,公司一直没有和张三签书面劳动合同。
直到2018年9月26日,双方才补签了一份书面合同,期限为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
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解除。
到这里,很多企业都会觉得:
事儿早就翻篇了。
但真正的剧情,是从2025年初开始的。
离职6年后,张三出手了。
2025年初,张三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42900元。
你没看错,是2018年的事,2025年才仲裁。
这时候,公司其实是有一张「王炸」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时效是一年。
从表面上看,张三的请求,早就超过时效了。
但问题就出在:公司在仲裁阶段,什么都没说。
仲裁结果,先给公司一刀。
2025年3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5]第2044号裁决书。
裁决结果非常明确:公司应支付张三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900元。
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理由也很「合理」:张三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请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这笔钱。
但,已经晚了。
法院先把基本法律关系捋清楚:
1、公司认可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7日与张三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予以确认。
2、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在该期间已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然后,关键一句来了:
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再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在仲裁阶段没有提时效,现在在法院提,法院不接。
结论很干脆: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公司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直接补刀。
二审法院确认的事实更加完整:张三与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
至2019年9月25日解除。
期间,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成立无争议。
关于二倍工资问题,法院再次强调:用人单位负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的,必须支付二倍工资。
公司无法证明已在2018年9月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一审判决支持的期间和金额,完全正确。
至于仲裁时效抗辩?
法院只说了一句话:公司并未在仲裁期间提出,在一审、二审提出,均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11月27日
案号:(2025)京02民终15092号
从实务角度看,这个案子给企业留下了三个极其清晰、也极其残酷的教训。
第一、时效抗辩,必须在仲裁阶段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20条已经写得很清楚:
仲裁阶段没提,后面法院阶段一律不认。
第二、不要低估未签劳动合同的杀伤力。
未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期间是: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到满一年的前一日。
第三、企业最怕的,是自己的「不专业」。
张三这案子,从实体上看,其实并不复杂。
真正决定胜负的,是公司在仲裁阶段那一次沉默。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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