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坚持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持续打造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太和县市监局查处太和县刘某商店销售过期食品及不正当竞争案
2025年8月4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太和县刘某销售过期食品及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收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中国劲源酒、没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9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销售的“皓浩”牌素牛筋(生产日期:2024/08/14,保质期:常温下避光180天)等4款预包装食品已经过期,还发现销售有外包装、装潢与中国劲酒近似,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的中国劲源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太和县市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太和县姚某服装店销售商标侵权产品案
2025年4月10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太和县姚某服装店销售 商标侵权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1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鞋由供货商上门推销,购进“NIKE”耐克牌运动鞋(莹光色)置于其店内销售,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以上产品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太和县某五金批零部违法销售燃气灶具案
2025年7月3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太和县某五金批零部违法销售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燃气灶具、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23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1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有同一品牌不同生产厂家的燃气灶具,经抽验检验及协查确认,当事人所经营的燃气灶具分别存在标签不符合规定、商标侵权、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太和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案
2025年10月9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太和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7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电动自行这全链条整治行动对当事人销售的一款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抽检批次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抽检结果:不合格。至检查时销售该款电动自行车2辆,当事人在其店门口张贴了不合格电动车召回公告,至2025年9月14日,未有人前来退回其销售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5年9月5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40000元,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6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风险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两款名为“纳豆红曲地龙蛋白片”产品和“黄精鹿鞭秋葵牡蛎双参片”“人参枸杞牡蛎肽片”产品分别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红曲米”“聚乙二醇”“二氧化钛”;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当归黄芪铁片”中添加的原料“当归”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年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太和县某水厂安装使用无首检证书水表案
2025年4月28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太和县某水厂安装使用无首检证书水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9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居民用水电气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依法对太和县某水厂安装和使用的水表使用前首次检定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库房内存放的水表上无任何检定标识。当事人提供不出该批水表的检定证书,当事人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太和县某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案
2025年1月21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太和县某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8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太和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依法对太和县两个小区部分电梯存在按键损毁及部分电梯存在检验时间超期、电梯故障停运状态未及时维修等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均存在其使用的电梯超期未经检验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太和县某汤馆未在第三方外卖平台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案
2025年4月15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太和县某汤馆未及时在第三方平台更新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4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检查发现,太和县一外卖平台内餐饮经营者某汤馆,在其外卖店铺的“食品安全信息”页面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6日。至检查时,已过期近3个月,且未及时更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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