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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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已经过法院判决的土地权属争议,行政机关又受理并作出裁决,或者法院撤销行政行为后,行政机关又重新作出相同处理的情形。
那么,行政机关能否对法院已处理的争议再行受理并作出处理?
最高院在《袁剑辉、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再审案》中明确:
法院生效判决具有法定既判力,行政机关无权对法院已处理的争议再行受理并作出处理。
最高院认为,
再审申请人袁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裁决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并确认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镇××村××村××巷××号××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其所有。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2016年4月15日,袁某某曾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为袁某甲、袁某乙的宅基地使用权民事纠纷诉讼,后经(2017)粤20民终512号生效民事判决及(2018)粤民申7317号民事裁定认定,袁某某与袁某甲、袁某乙等人之间就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产生的争议,实质为作为家庭户成员的袁某某与袁某甲、袁某乙之间就家庭共同财产(宅基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分配和处置问题产生的争议,该争议为家庭成员间的民事财产纠纷争议,袁某某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归其独自享有。
袁某某在上述生效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再基于同一事实和请求向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提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某在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土地权属不被支持后,再行向人民政府重复主张诉求,基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具有法定的既判力,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已无权就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再行受理并作出处理,故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受理袁某某的涉案申请并作出处理不当,遂判决撤销涉案行政裁决及被诉复议决定,并驳回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袁某某申请再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行政机关不能对法院已处理的争议再行受理并作出处理,即便受理之后仍会被撤销。若对具体争议是否属于“重复处理”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精准把握法律边界,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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