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我的虚荣心作祟

害了自己!”

一男子身着“警服”

招摇过市

还胆敢“索贿

巧的是

“李鬼”遇到了“李逵”

结果可想而知……

近日

泰兴市公安局鼓楼派出所民警

在辖区走访时

获取一条重要线索

某足疗店老板反映

称前一天刚有一男“警察”

来店“检查”并索要两包香烟

这一异常情况

立刻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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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随即调阅现场及周边监控

发现该男子

言行举止不像真警察

着装明显不规范

通过进一步查证核实

民警确认男子吴某某就是

招摇撞骗的“假警察”

于是迅速行动

将吴某某成功抓获

在其家中查获“假警服”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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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违法行为人吴某某

平时比较羡慕警察职业

早前从他处购买了一套

带有臂章标志的仿制式警服

放在家中

前不久

为了满足虚荣心和耍威风

他穿上“假警服”

来到路边一家足疗店

以治安检查为名

向老板索要两包香烟

得手后还沾沾自喜

不料很快在民警面前现出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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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违法行为人吴某某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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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

请大家保持警惕、擦亮眼睛

认准人民警察的标志标识

遇到难以确定的情况

可以及时拨打110进行核实

切莫上当受骗

切忌私自购买

含有警用标识的装备、服装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泰兴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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