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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开了《对关于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行为性质建议的答复》(法办函〔2025〕1595号),该答复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一步阐明了虚开专票案件中“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定性。
文件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虚抵进项税额”,进而实现不缴、少缴税款,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逃税的故意,客观上仅致国家应征税款流失,而非骗取国家既有财产,应认定为逃税罪。
该答复有助于进一步厘清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边界,纠正实践中虚开定罪泛化问题,避免轻罪重罚,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降低企业刑事风险。有利于统一涉税犯罪规制逻辑,契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主体信心,为涉税刑事案件治理提供明确司法指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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