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武杰律师lawyer2555。
近期办结一起高利放贷型非法经营刑事案件,该案涉案团伙整体放贷规模极大,在案证据显示全案涉案金额、违法所得均已远超“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作为被告人的代理律师,经全面阅卷、梳理当事人岗位职责、获利情况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与其罪责相适应的量刑结果。但鉴于全案情节恶劣,团伙社会危害性极大,缓刑适用确实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家属提出一个极具代表性的疑问:为何量刑需以团伙整体涉案金额为参考依据,而非仅以个人经手金额论处?
从司法实践层面分析,高利放贷团伙通常架构严密、分工细化,员工之间的业务行为高度交叉,资金流转呈现多线并行、账目不规范等特征。在此情形下,若要对单个员工经手的放贷金额、对应违法所得进行精准审计,存在极高的取证难度与司法成本。因此,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结合当事人在职时长、在职期间团伙对应涉案金额、个人实际获利数额、具体岗位职责及在犯罪团伙中的层级地位等核心要素,综合判定其刑事责任范围,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落实。
结合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现就高利放贷型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及量刑标准明确如下: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
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
3.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
4.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
3.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
4.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若行为人涉案情节较轻,如入职时间短、实际获利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该类案件的取保候审率与缓刑适用率相对较高。建议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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