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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济宁网友通过问政平台反映,南池御都小区物业因空置房物业费收缴标准存在争议,竟直接关停A7楼多层电梯,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还导致家中受伤业主康复受阻、病情加重,相关问题引发关注。

据网友描述,小区物业空置房缴费标准不一致,与业主产生物业费收缴纠纷,随后便采取了关停A7楼多层电梯的极端措施,而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要求。更令人揪心的是,网友家人因工伤导致膝盖严重受伤,正处于每日需前往医院进行膝关节康复的阶段。电梯关停后,即便设备处于正常保养运营状态,物业仍以物业费纠纷为由拒绝恢复使用,网友家人无奈之下只能强忍伤痛攀爬多层楼梯回家,最终导致膝盖病情加重。为保障自身权益,网友希望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能尽快介入监督,解决电梯关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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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政诉求提交后,任城区政府迅速受理并推进核查。经区住建局核实,根据济发改价格(2020)188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市城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经双方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使用量为衡量标准),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60%交纳。基于相关政策要求,区住建局已责令济宁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不超过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60%收取空置房物业费,目前涉事电梯已恢复正常运行,切实保障了业主的正常出行需求。

延伸分析: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关闭业主电梯吗?

从法律依据、权利边界和实际影响来看,物业管理公司无任何合法理由擅自关闭业主电梯

1. 法律层面:关停电梯属于违法行为,违反多项法规约束

电梯属于小区特种设备,其运行安全与管理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保障设备正常、安全运行,不得擅自停用特种设备影响公众使用;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心职责是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转、提供约定的物业服务,电梯作为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其使用权归全体业主,物业仅享有管理和维护权,无权以任何理由(包括物业费纠纷)擅自关停。此外,若因物业擅自关停电梯导致业主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如本次事件中业主病情加重),物业还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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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权利边界:物业费纠纷与电梯使用权无关联,不可捆绑处置

业主缴纳物业费是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而使用小区公共设施(含电梯)是业主的合法权利,两者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可相互捆绑。即便业主存在拖欠物业费的情况,物业也需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比如与业主协商沟通、下发催缴通知,或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擅自关停电梯以逼迫业主缴费,本质是通过侵害业主合法权利解决纠纷,属于“以错纠错”,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违背法律精神。

3. 实际影响:关停电梯危害公共利益,存在多重风险

电梯是小区业主(尤其是老人、小孩、伤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日常出行的重要保障,擅自关停不仅会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还可能对特殊群体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如本次事件中康复期业主被迫爬楼加重病情),同时也会损害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秩序,引发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升级,不利于小区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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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关停电梯的行为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业主若遇到此类问题,可及时向住建、特种设备监管等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物业企业需坚守法律与责任底线,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处理物业服务相关纠纷,共同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与业主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