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扬州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凌晨2:00后在经营场所有工作人员和顾客逗留,执法人员于凌晨2:50到达扬州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K16包厢正在使用,有超时经营现象。经调查询问,扬州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承认了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并承诺立即整改,在每日凌晨2点前结束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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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8条,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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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答疑解惑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为什么特别关注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限制?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一是凌晨2点以后,往往是“黄、赌、毒”犯罪的高发期,加上由于管理人员疲劳,事故隐患不易发现,深夜也是消防安全事故的多发时段,因此有必要对营业时间加以限制;

二是一些娱乐场所通宵达旦地营业,其音乐噪音、人员往来嘈杂,严重侵扰和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少群众对娱乐场所的扰民现象反映强烈;

三是凌晨2点以后,场所内的消费者数量逐渐减少,经营者成本相对增加,但要关门又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易与消费者发生矛盾、冲突。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业主降低经营成本。

供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徐潇

审核:朱声骏

审签:蔡俊

发布:曹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