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关键时段,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相关物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近期,郑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动开展专项执法,查处一批非法违法行为,筑牢安全防线。
典型案例警示 违法代价需认清
2025年11月10日-11日,新密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局在来集镇查处一非法储存窝点,查获烟花爆竹828箱、礼花弹63枚。当事人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公安部门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2:郑州市查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
2025年11月20日,郑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在新密市岳村镇发现一处非法储存窝点,现场查获“狼嚎”“加特林”等烟花爆竹628箱、摔炮99箱,属地公安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10日。
案例3:郑州市上街区查处一起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2025年11月21日,上街区公安部门查获一辆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依法查扣各类烟花爆竹2226箱,属地公安部门依法对两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日、19日,并处3万元罚款。
法律红线不可碰 相关条款须牢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安全警示要记牢 举报渠道请收好
如果您发现身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网络违规宣传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10(公安部门)、12350(安全生产举报),或通过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