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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驾驶机动车在某道路上将驾驶非机动车的刘某撞伤。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牙齿等受损,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某在医疗机构种植假牙,花费25000元。李某要求刘某赔偿种植假牙、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40000元,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刘某将李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某保险公司对其他赔偿项目无异议,但对假牙费用提出异议,认为该费用属于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赔偿项下已经赔付满额情形下,超额部分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造成刘某牙槽骨骨折、牙脱位、外伤性牙齿缺失,其进行种植牙齿修复所产生的费用,是为了补偿其丧失的牙齿咀嚼等生理功能,符合残疾辅助器具的法律特征,因此应当依法认定该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依法赔偿。因刘某各项经济损失未超交强险赔偿限额,李某在本案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5674元。
法官说法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而购买、配置的生活自助器具。是否需要配置辅助器具不以受害人是否达到伤残等级为前提,而应从恢复器官功能的实际出发,由此形成的费用为残疾辅助器具费。对于受害人而言,牙齿缺失明显属于“不完整”或“缺陷”,对成年人而言,牙齿因外力缺损是不可再生且无法恢复的。在交通事故中致牙齿缺失,其应有功能已经丧失,属于残疾范畴。安装假牙(义齿)是为了恢复受害人遭受创伤器官的功能、填补缺失,符合残疾辅助器具的特征。
另外,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综上,假牙安置费用应当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应归入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而不是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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