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交通伴我行
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不仅需要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严格的法规护航,更有赖于每一位驾驶人员遵守规则、敬畏生命。龙马潭区法院以案为鉴,让法律条文走出文本、融入日常,携手筑牢道路交通安全坚固防线。
案例一:酒后驾车存侥幸 保险公司拒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某日凌晨,李某在与朋友聚餐饮酒后,心存侥幸,未选择代驾,竟独自驾车返家。当车行驶至龙马潭区中医院路口时,与汤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致使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李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50.8mg/100ml,属醉驾。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汤某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李某醉酒驾驶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醉酒驾驶行为已构成严重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尽管李某已投保商业三者险,但在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已经对醉驾导致事故后不予理赔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说明,已履行提示义务,相应免责条款生效,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医疗费4万余元由李某自行赔偿。
【法官说法】
「安全第一」
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酒后驾车。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责任免除。许多车主误以为高额保险可“兜底”,便放松警惕、罔顾法规。本案再次敲响警钟:“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莫心存侥幸,否则事故发生后,不仅面临法律严惩,保险也可能“失灵”,所有苦果只能自己承担。
「文明交通」
全国交通安全日
案例二:未投保“裸驾”上路 致事故责难旁贷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张某驾驶已投保的小客车,与王某驾驶的未投保任何保险的面包车在路口相撞,事故还波及路边烧烤摊,造成多方财产损失。经认定,张某、王某负同等责任。烧烤摊主李某将二人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双方共同赔偿李某损失48200元。张某车辆因投保齐全,其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支付25100元;而王某因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剩余23100元需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安全第一」
依法投保交强险是车主的法定义务,它不仅能为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也能分散驾驶人自身的经济风险。本案中,王某因未履行投保义务,最终自掏腰包承担大额赔偿。每一位驾驶人都应牢记:车辆“裸奔”上路,一旦发生事故,高额赔偿金将直接落在个人肩上,真正是“省小钱、赔大钱”。
案例三:误工赔偿不论年龄 六十老人依法获赔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凌某驾车与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徐某受伤并构成八级伤残。交警认定凌某负主要责任。2025年8月,徐某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5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徐某已61岁,超过退休年龄,不应支付误工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年龄并非判断劳动能力的唯一标准。徐某虽已61岁,但仍身体健康,并在某公司担任保安,有固定收入。在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对徐某的误工费诉求予以支持,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4.5万余元。
【法官说法】
「安全第一」
误工费赔偿关注的是“实际劳动能力与收入状况”,而非单纯年龄。法律并未剥夺老年人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的权利,相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鼓励老年人在自愿量力前提下参与社会活动。只要能够证明仍有劳动收入,不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其因事故导致的误工损失就应获得合理赔偿。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一视同仁的保护。
“文明交通”体现在方向盘前的每一次谨慎驾驶,“礼行天下”贯穿于道路上的每一次守法出行,让我们携手将法治精神内化为行车习惯,让“礼”在车轮之上流淌,让“法”在道路之间护航。(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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