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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七(家庭与家庭成员)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具体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七篇,介绍家庭与家庭成员。
前言:
《民法典》特别重视家庭和家庭建设。其中第1043条规定了家庭成员对家庭的职责,第1045条规定了家庭成员及种类。
家庭:
家庭的法律结构含着“家人--陌生人”的差序格局,因此家庭法需要解决何为家庭、家庭成员,才能为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提供规范指引。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构成的亲属团体,具体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家庭是独立的亲属团体。第二,家庭是以共同居住、生活为目的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第三、家庭是由家庭成员组成的社会团体。
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1045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第三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国家庭成员的基本类型分为两种:第一是家庭基本成员,即配偶、父母、子女,即使不在同一个家庭生活,也是家庭成员。第二是,其他家庭成员,即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近亲属,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也是家庭成员。
需要注意的是:
1、近亲属之外的直系血亲即使共同生活也不能成为家庭成员。
2、三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即使共同生活也不能成为家庭成员。
3、离开家庭单独组成家庭的子女认定为家庭成员形成身份重合。
4、在同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非亲属不属于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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