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青高速海阳段一辆运载海鲜废料的重型半挂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货物洒落,随后被多辆社会车辆碾压,导致车身、底盘、轮毂、发动机舱沾满黏稠废料,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并产生明显异味。据悉,40余车辆遭遇这种海鲜废料“臭袭”,司机维权陷入多重困境。
无缘无故遭遇“臭袭”,这40余车主有不满情绪能理解。而且,即便车辆经过反复清洗、拆解,仍残留难以消除的腥臭味,直接影响正常使用,这意味着受害周期变长。更难以接受的是,车主维权陷入“交警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拒赔、肇事方推诿”的多重困境,这等于“雪上加霜”。
在一般交通事故中,交警认定事故责任是关键一环。然而,烟台高速交警认为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这种情况难以被定性为标准的“交通事故”。既然不算“交通事故”,交警不认定有一定道理。由于交警没有认定交通事故和责任,那么,保险公司拒赔看上去也合情合理。
而肇事者在事发后已报警并配合处理,也已按高速养护单位要求缴纳了污染清理费,似乎尽到了责任,后续赔偿受害车主的事,就与自己无关了。而公路养护单位,让车主自行联系肇事司机解决。当相关各方均表示没有责任,这让受害者维权陷入“死循环”。这种维权难对受害者不亚于二次被袭。
40余车主遭遇“臭袭”这本身就是伤害,而持续存在的臭味和维权难,就是二次伤害,问题拖得越久,伤害则越大。如今,受害者似乎只有一条路可走,即收集证据准备起诉肇事司机。因为,曾有类似高速遗撒物引发车损的判决案件。但通过司法维权周期长、成本高,车主呼吁建立快速理赔机制。
坦率说,这起事件的责任方很清晰,首先是肇事司机装载时未关好车厢,导致海鲜废料洒落在高速公路上,导致40余车辆受损。其次是高速养护单位没有及时清理,也难辞其咎。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没有行政执法部门来认定前述责任方的责任,导致车主维权难。这要反思现有交通事故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对比上述事件应该说符合认定条件,即肇事司机过错造成40余车辆受损。但交警认为,这起事件中,并没有发生车辆之间的直接碰撞或刮擦,受损车辆也没有出现明确的结构性损失。
即便交警有判断的依据,但是否存在执法僵化、死板的问题,值得思考。虽然说车辆的结构性损失最常见,也比较好认定,但不能忽视车辆的其他损失,比如遭遇“臭袭”后产生的清洗、拆解费用,也是一种损失,不能被无视。而且,现有相关规定覆盖面过小、制定者缺“想象力”,也值得反思。
希望此次事件,既能触动交警部门完善执法认定,在没有背离《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因事制宜扩大“交通事故”的认定范围,以降低受害者的维权成本。此次受害司机呼吁,相关部门针对高速遗撒污染物事件,建立更明确的快速认定和赔付机制,也应该被听到,并作出积极回应。
总之,别让无辜的受害车主承受太多的事故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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