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劳作却遭遇老板欠薪逃匿,27名劳动者47万余元 “血汗钱”险些落空。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因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责令支付仍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5 万元;同时被责令限期退赔 27 名被害人全部欠薪,司法利剑为劳动者权益保驾护航。
据悉,李某独自经营装修材料公司期间,受市场环境与经营不善影响,2024年下半年起拖欠22名装修工人劳务报酬及5名公司员工工资,累计47万余元。年关将至,面对工人多次讨要,李某百般推脱,后于 2024年12月10日逃匿外地,更换所有联系方式,切断与劳动者的一切沟通,导致27名劳动者讨薪无门。
2024年12月16日,27名劳动者集体向桃源县人社局投诉。人社部门迅速核查,先后出具《限期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指令书》《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决定书》并在公司张贴公示,但逃匿在外的李某置若罔闻。2025年1月,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李某最终被抓获归案。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责令支付仍不履行,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及认罪悔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动者“血汗钱”不容侵犯,恶意欠薪、逃匿欠薪情节严重将构成刑事犯罪。法院将持续高压打击此类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同时,劳动者遭遇欠薪时应通过投诉、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援助,切勿采取过激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指尖新闻
编辑: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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