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钱
合同没完成
合作公司却偷偷注销溜之大吉
债权人只能认栽?
公司注销就能躲避债务?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田某与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为其处理某事务,袁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唯一股东。田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委托事务,且对田某的多次催促置之不理。更令人意外的是,该公司在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便于2025年1月成立清算组,由袁某担任清算组负责人(亦系清算组成员)作出清算报告后,于2025年3月悄然注销。田某在沟通无果后,将公司执行董事、唯一股东及清算组负责人袁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与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该公司在未完成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被告袁某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履行清理公司财产和清理债权、债务,通知、公告债权人并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等义务。在清算过程中,袁某明知公司尚有未了结的业务(即与田某的合同),却未依法妥善处理该笔债务,即向登记机关提交了清算报告与《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并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其行为未能忠实履行清算义务。因此,被告袁某应对公司遗留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袁某向原告田某退还相关费用共计5527元。
法官说法
“公司注销了,债务就不用还了?”这是一种常见的误解。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若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袁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清算组负责人,试图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合同债务,实质上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法院判决其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旨在规范市场退出机制,惩戒利用公司注销逃避债务的失信行为,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作者:尚旭洋、王震
来源:鄢陵县法院、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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