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晚报)
转自:今晚报
去零工市场雇佣打工者,却发生谁也不愿看到的意外事故,导致双方对簿公堂,干活时的身份到底应该如何认定?
2025年4月26日下午,河北省籍工人郑长在山东省博兴县修缮一处平房房顶时不慎摔落至地面身受重伤,后经约半个月抢救无效死亡。这起施工意外,因死者家属与雇工方之间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产生争议。
今年10月底,博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郑长与临沂相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相辉装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森在接受津云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过,也没有以公司名义揽过活。一审后,刘森提起上诉。
津云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前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曾裁决相辉装饰公司和郑长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与法院截然相反的认定
2025年4月20日起,刘森组织包括郑长、卢欢在内的工人为郑梁修缮房屋。4月26日下午,郑长在屋顶钉铁皮过程中不慎摔落至地面身受重伤,后被紧急送往博兴县人民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
5月12日,郑长因“创伤性大脑水肿”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其家属向博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交申请,请求裁决郑长自2024年3月22日至今与相辉装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据仲裁委庭审笔录显示,庭审中,与郑长一同干活的工友卢欢曾作为证人出庭。在回答刘森有没有和他们签过劳动合同、怎么发放工资时,他表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务市场找活,谁家有活到谁家干,日结工资,是短工干一天结一天。”在回答是否知道相辉公司的存在、郑长为什么掉下来时,他陈述:“不知道该公司的存在。我让老郑搭架子,老郑说不用,他没搭,就掉下来了。”
仲裁委庭审笔录(受访人提供)
仲裁委认为,郑长自2022年起就跟着被申请人即法定代表人刘森干活,但同时也与工友在劳务市场自主接活,工作性质为“短工干一天结算一天”,刘森未以公司名义进行管理,公司成立前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变,因此裁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郑长家属不服该仲裁裁决,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博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
博兴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森注册公司后,其经营范围与此前个人从事的业务一致,且郑长持续接受刘森的工作安排与管理,报酬也由刘森及其弟(公司监事)支付。因此,“自相辉装饰公司注册成立起,郑长与刘森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即转化为与相辉装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判决书进一步指出,刘森在郑长身亡次日即申请注销公司,且并未举证证明已对相辉装饰公司进行清算,此举“不排除其通过注销公司规避或减轻其法律责任的意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将本案被告变更为刘森个人。综上,一审判决确认郑长与相辉装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一审判决书中亦披露,2025年5月7日,房主郑梁与郑长配偶李某某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郑梁“发扬人道主义,救助郑长家人现金壹拾伍万元整”。
“干一天给一天钱,不干就没钱”
刘森并不认同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
他告诉津云新闻记者,他今年40岁,是山东临沂人,主要从事农村老房改造、安装树脂瓦等零活,从业四五年。因老家活少,2024年10月左右,他来到滨州市博兴县揽活,居住在一个临时放置的集装箱板房里,板房外悬挂了一个留有他手机号的广告牌。
临时居住场所(受访人提供)
“这只是为了方便干活和外地工人临时居住,并非公司的固定经营场所。”刘森说,“不然晚上住旅店的话开销太大。”
郑长自2022年起跟随刘森干活,但这种跟随并非持续不断。
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提到,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刘森多次向郑长支付款项,部分备注为“工资”,金额不等,时间跨度从2022年7月持续至事发前。对此,刘森解释:“我有活就找郑长过来干,干几天就给他几天的钱,如果一个活干的时间长,就干完活再给他钱,不是每个月都给他发工资,我这没活,他就上别的地方干去了。”
2024年3月22日,刘森注册成立相辉装饰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住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等。但他坚称,公司注册后从未实际经营。“我注册公司的时候,郑长没干活,我也从来没经营这个公司。”他表示,注册公司的初衷是为了“万一接活对方要求有主体”,但注册下来后并未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接工程或签订合同。后面之所以注销,是自己觉得用不到这个公司。
刘森的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若法院认定郑长与相辉装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家属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主张包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的工亡待遇,赔偿金额或超百万元;因相辉装饰公司已注销,该笔费用应由刘森个人承担;若工亡认定未获支持,则刘森、郑梁及郑长需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采访中,刘森表示,自己离异三年,需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目前尚有负债。他坦言,最担心的是劳动关系一旦被认定,对方家属可能据此申请工伤认定。这样的话,他可能得承担高额的赔偿,自己没有能力赔偿。在他看来,他和郑长的关系就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后,刘森提起上诉。12月17日,该案二审在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当天未宣判。
12月18日,记者联系了郑长家属了解情况。家属告诉记者,郑长自2022年到出事时,一直跟着刘森干活,节假日会在家休息,中间没有去过其他地方干活或跟着别人干活。
郑长家属并不认同郑长和刘森之间的关系是个人雇佣,而应该是劳动关系。“刘森他这属于是一个公司,我知道是在山东临沂,之前郑长在家休息的时候听他提起过,什么时间提起的记不住了。”随后,家属婉拒了记者的进一步采访。
专家分析: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在于预防
此类案件并非孤案,该案反映出了零工经济下的部分困境。对此,津云新闻记者先后联系了相关律师与专家进行解读。
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王鑫响律师的专业领域为劳动合规与劳动争议处理。他分析认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实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本案中,郑长与刘森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森亦称并未对郑长实施劳动管理,而郑长接受劳动管理可以从考勤、奖惩等劳动制度是否对其适用来判断。
王鑫响表示,个人雇佣行为不能自动“归化”为公司行为。在相辉装饰公司成立前,刘森个人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双方不可能建立劳动关系。相辉装饰公司成立后,若要将既存雇佣关系“转化”为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明确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二是实际用工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
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数字健康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孟博表示,对于法律关系的认定,是划分责任的关键。
他认为,对于风险系数较高的工作,应当依法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安全培训,在工作环境中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工作人员也应当提高安全意识,以及在施工时佩戴相应护具。
孟博坦言,事故不幸发生后,巨额医药费以及“天价”赔偿金容易使相关各方主体陷入困境,进而激化矛盾。而保险能够在风险事件发生后使相关人员得到一定经济保障,因此,可以通过保险这一风险管理工具进行风险转移。
(文中刘森、郑长、卢欢、郑梁为化名 津云新闻记者 郭强 实习记者 李杭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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