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4月,辽宁盖县的卷宗堆里,一份被改得面目全非的判决书,差点就这么溜过去了。

原本是3年有期徒刑,被人用笔轻轻一划,硬生生变成了1年。

这在当时那个混乱的基层法庭,或许连个“笔误”都算不上,顶多算个“人情”。

但这次,两名较劲的检察官死活不肯签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他们可能也没想到,就因为多看了这一眼,直接把盖县的天给捅了个窟窿。

有些罪恶就像藏在墙皮里的白蚁,你不去抠那道缝,永远不知道里面已经烂成了什么样。

这事儿顺藤摸瓜一查,牵出来的不是别人,正是盘踞当地十年的“段氏四兄弟”。

说起这哥四,在芦屯镇那片地界,那是能止小儿夜啼的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起初也就是街头的几个二流子,没事设个局、出个千。

在那个大伙一个月工资才几十块钱的80年代,这几块料靠着搞“杀猪盘”,十年功夫愣是捞了95万。

这钱放在今天,怎么也得相当于几个亿的购买力。

有了钱,这腰杆子也就硬了,但真正让他们从流氓进化成“土皇帝”的,不是钱,是那条看不见的“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那时候芦屯镇有个奇景,叫“狼狗税”。

段洪喜家里养了几条纯种狼狗,这畜生吃的比人都好。

为了喂狗,段家直接给镇上的肉贩子定了规矩:每家必须按时上供精肉。

谁要是敢不给,第二天摊子就得被掀了,人还得挨顿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短短两年,光是喂这几条狗,就从百姓嘴里抢走了两千多斤肉。

老百姓看着那几条油光水滑的狼狗,心里都在滴血,可谁敢吱声?

但这还不是最绝望的。

最让人心里发凉的是1983年那档子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那年头正赶上“严打”,气氛多紧张啊,有点前科的都吓得缩在家里不敢出门。

老大段洪宝因为强奸多名妇女,一审直接判了死刑。

按理说,这回是神仙难救,这颗脑袋肯定是要搬家了。

全镇老百姓都等着听那声枪响,好买挂鞭炮庆祝一下。

结果呢?

你猜怎么着?

死刑没执行,人回来了。

不但人全须全尾地回来了,还在镇上大摆宴席,那架势仿佛是在向所有人宣告:在盖县,阎王爷的名册不好使,段家的存折才好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当法律变成了可以讨价还价的商品,正义就成了摆在橱窗里的奢侈品,普通人连看一眼的资格都没有。

这一下,算是彻底把老百姓的胆气给吓破了。

既然连死刑都能买通,这世上还有什么事是段家干不出来的?

段洪宝后来更加肆无忌惮,看上个离异带娃的妇女,人家吓得连夜带着孩子跑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他抓不到人,转头就冲进人家妹妹家里,当着家人的面把妹妹给糟蹋了,完事还扔下一句:“这就当替你姐还债了。”

这种情节,现在的编剧都不敢这么写,怕过不了审。

但在当时的盖县,这就是血淋淋的现实。

这帮人为什么能狂到这个地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直到1991年那个“改判风波”惊动了上头,调查组进驻之后才发现,这哪是什么黑社会,这分明就是个地下的“第二政府”。

整个盖县的公检法系统,简直成了段家的后花园。

涉案的干部多达40多人,从公安局特警队的副队长,到法院的副院长,再到检察院的干部,全是段家酒桌上的常客。

段家要抓谁,警察给递手铐;段家要平事,法官给改判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甚至段洪宝在监狱里蹲着的时候,还能办个“保外就医”,大摇大摆地出来继续作恶,玩够了再回去“坐牢”。

这操作,简直就是把司法尊严按在地上摩擦。

那个试图把3年改成1年的“笔误”,不过是这张巨大黑网里最微不足道的一个线头。

但就是这个线头,最终勒死了这头恶狼。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1992年11月25日,这日子营口的老一辈人应该都记的。

那天,营口市体育场那叫一个壮观。

史料上说有近80万群众围观,这数字可能把场外站满大街小巷的人都算进去了。

大伙从四面八方赶来,把路堵得水泄不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大家伙不是来看热闹的,是来亲眼确认这几只“狼”是不是真的会死。

当大喇叭里念出死刑判决,段家兄弟瘫软在地的那一刻,现场没有欢呼,反而是一片哭声。

那是压抑了整整十年的委屈,终于找到了宣泄的出口。

对于迟到的正义,人们的反应往往不是狂喜,而是痛哭,因为等待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随着几声枪响,盘踞盖县十年的阴霾终于散了。

但这几声枪响留下的回音,却在那个激荡的90年代久久回荡。

它提醒着所有人:扫黑除恶,最难对付的从来不是手里拿着刀的流氓,而是那些坐在办公室里,手里握着笔的“自己人”。

参考资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盖县“段氏四兄弟”黑恶势力案侦破始末》,1993年档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段洪宝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事判决书》,1992年。

佚名,《惊心动魄的较量——记营口市检察机关查处段氏流氓团伙案》,载于《辽宁法制报》199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