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亲:
近日,丰台区政府官网密集发布大红门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公告。
京丰大红门街道公告字﹝2025﹞000007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 关于限期主张权利公告 京丰大红门街道公告字﹝2025﹞000007号
经查,在北京市丰台区赵公口小区2号楼4单元102南侧有建设的砖混彩钢结构房屋1处,面积8.96平方米,经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该建筑物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协查复函等材料为证。请上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搭建人、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并依法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均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接受调查。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该违法建设搭建人于本公告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回填)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回填)。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 系 人:褚宁 郭雪蕊 联系电话:010-87885957
大红门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24日
京丰大红门街道公告字﹝2025﹞000008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
关于限期主张权利公告
京丰大红门街道公告字﹝2025﹞000008号
经查,在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三里13号楼1单元102南侧有简易彩钢结构房屋1处,面积15.16平方米;建欣苑三里13号楼2单元101南侧有砖混彩钢结构房屋1处,面积2.4平方米;建欣苑三里13号楼3单元101南侧有砖混结构房屋1处,面积3.9平方米;建欣苑三里13号楼3单元102南侧有砖混彩钢结构房屋1处,面积3.9平方米;建欣苑三里13号楼4单元101南侧有砖混彩钢结构房屋1处,面积3.9平方米。上述房屋经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该建筑物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协查复函等材料为证。
请上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搭建人、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并依法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均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接受调查。
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该违法建设搭建人于本公告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回填)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回填)。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 系 人:褚宁 郭雪蕊 联系电话:010-87885957
大红门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24日
京丰大红门街道限拆字﹝2025﹞000014号
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
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丰大红门街道限拆字﹝2025﹞000014号
当事人:房屋建设人、所有人、管理人
案由:违法建设
2025年1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在北京市丰台区骏景园中区8号楼1604北侧搭建的建筑物,具体为:彩钢结构房屋1处,面积23.8平方米,现用于居住。根据你(单位)实施建设行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无主公告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 10 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丰台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24日
京丰大红门街道限拆字﹝2025﹞000015号
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
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丰大红门街道限拆字﹝2025﹞000015号
当事人:房屋建设人、所有人、管理人
案由:违法建设
2025年9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在北京市丰台区骏景园北区32号楼2402二层平台上、楼顶搭建的建筑物,具体为:骏景园北区32号楼2402二层平台上有简易结构房屋1处,面积57.75平方米,32号楼2402楼顶有简易结构房屋1处,面积14.4平方米,两处房屋总面积72.15平方米,现用于居住。根据你(单位)实施建设行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无主公告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 10 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丰台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24日
京丰大红门街道限拆字﹝2025﹞000016号
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
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丰大红门街道限拆字﹝2025﹞000016号
当事人:房屋建设人、所有人、管理人
案由:违法建设
2025年9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在北京市丰台区骏景园北区32号楼2405二层平台上搭建的建筑物,具体为:骏景园北区32号楼2405二层平台上有彩钢结构房屋1处,面积57.75平方米,现用于居住。根据你(单位)实施建设行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无主公告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 10 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丰台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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