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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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常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直接可供执行财产,但对第三方享有债权的情况。
那么,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能否执行?第三人能提执行异议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启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陆某等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到期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第三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对其强制执行。第三人以债权因履行或其他法定事由已消灭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所提实体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本案焦点为,执行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时,第三人以债权因履行或其他法定事由已消灭等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时,应作出区别性处理,即对该到期债权如尚未经相关诉讼程序确定的,对该他人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不予强制执行;如该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该他人予以否认的,应不予支持,执行法院有权对其强制执行。
此时,该他人作为次债务人之法律地位已近似于被执行人,故应取得不劣于被执行人的程序救济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修正)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对他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生效后的实体事由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本案中,王某、张某与某置业公司的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某置业公司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生效后的实体事由提出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
周军律师提醒,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如该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执行法院有权对其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仍可以债权消灭、丧失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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