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高空抛物引发的刑事案件。69岁的李老太从12层自家阳台向外抛掷生活垃圾,结果造成楼下车辆损坏,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李老太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令李老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073元。
二、法律分析
高空抛物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该条规定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的罪状,要更好的理解和适用高空抛物罪这一罪名,需要对这四个要点的内涵有所理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上发布的观点:第一,本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中“建筑物”和“其他高空”属于并列关系,是指从建筑物涉及的高空或者其他高空。高空的具体高度应当是一般建筑物的高度(2011年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住宅层高宜为2.80m)或者与之相当的高度以上的高度。除高度计算外,还有两点需要注意:①高空的计算起点是坠落范围的最低处(如负楼层或者高于地面的楼层)而不是仅限于以地面;②高空的落点应当是公共生活区域。
第二,“抛掷”是对行为动作的描述,包含两层含义,一个是体现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二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一种主动状态,即存在人为的对物品施加了外部力量。“抛物”行为仅能以故意且作为的方式加以实施。对于过失导致或者非行为人本身力量导致的物品坠落行为,不应当认为符合“抛掷”行为的要求,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第三,物品主要是指有形物,此处对物品的描述主要是为了突出该物品从高处抛掷可能产生的危害性。只要其从一定的高处坠落,足以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物理性损伤,都应当属于该罪名中“物品”的范畴。
第四,情节严重的认定,在目前尚没有具体司法解释进行指引的情况下,如何认定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还可参考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处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第6条列举的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相应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的观点认为,情节严重”应主要从以下四个层面进行判断: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包括为发泄情绪实施抛掷行为的、多次实施抛掷行为的、经劝阻后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实施抛物行为的场合,包括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实施行为时人流量大的、在建筑物进出口实施的;实施行为的危险程度,包括实施行为所在的楼层高度,抛掷重物、尖锐物、有毒有害物、高温液体等;造成危害后果的程度,包括导致人身轻微伤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等。
上述新闻中,李老太的行为被认定为高空抛物罪,且未适用缓刑,可能考虑了其行为的危险程度(其从建筑物的12层抛掷生活垃圾,高度越高,抛掷的物品坠落时造成的冲击力越大)、抛掷时的主观故意(可能是出于泄愤)、其抛掷的场所能造成实际损失的可能性(抛掷的落点是小区楼下的停车场,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可能性更大)以及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等因素,符合《意见》规定的不适用缓刑的情节。但经笔者检索相关案例,也有在符合《意见》规定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时,判处有期徒刑同时适用缓刑的案例。综上,李老太被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未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其刑罚不算轻。
三、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二条,“6.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案例分享
卢某某高空抛物罪
2021年1月1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准备去上班时,见家门口有一袋自己家的生活垃圾,内含厨余垃圾及一个380ML的玻璃质地空酱油瓶,在明知有可能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坏的情况下,还将垃圾袋从高度约为60米的XX四区XX座XX单元过道上的阳台处抛出,砸落在小区外的公共道路上,垃圾袋内的酱油瓶粉碎,厨余垃圾散落一地。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从建筑物的高层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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