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流出一张司法局的信访《处理意见书》的内容显示,有当事人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律师存在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在行政机关的调查中,律师承认存在曾经接受法律公司推送的诉讼纠纷业务。
尽管《处理意见书》并未见到后续的处理结果,但如此的投诉内容及处理结果,足以令很多律师感到后背发凉。因为,曾经很长的时间里,律所、律师跟法律公司达成常年的合作关系,由法律公司为律所、律师承担法律业务,律师负责业务的法律解答、诉讼代理,已经成为了业界的常态。
此前媒体曾经报道,某地的一项政府部门法律服务项目的采购协议中,赫然出现了,一家法律公司击败了几家参与投标的律所,结果在履行中标的法律服务时,派出了6名律师到政府部门的窗口,长期提供法律服务。
如果按照上述的《处理意见书》,这种由法律公司投标、律师提供中标法律服务内容的形式,是不是也算是律师或律所接受法律公司的业务推送,属于“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事实上,很多地方的律协都曾经发出“风险警示”,禁止律所、律师开展跟法律公司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并且警告律师、律所,“律师协会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仍与法律服务公司保持合作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处分。”,“司法行政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对律师及律所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
(以上是各地律协发布的禁止律所、律师跟法律公司合作的风险警示)
但此类现象却是屡禁不止,而且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很多法律公司公开的以价格不等的方式,公开招募自己承揽的法律业务的开庭律师。此前都是1000元、800元的价格,现在据说已经卷到200元开庭一次了。可见,应募律师之多。
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律师、律所跟法律公司合作,并不是一种明令禁止的违规违法情形。于是,我们也就看到了,真正到了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案例中,律所、律师跟法律合作公司合作被认定违规违法的,一般都是引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规定。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有人就提出,如果律师没有向法律公司“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是否就能认定律师从法律公司处承揽业务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呢?
社会现实和行业形势是,如今的法律市场已经多元化,律所、律师跟法律公司并存的局面,已经是广泛存在而且合规合法的社会现象。一面是,法律公司以灵活多样、成本低廉的方式,在社会上各个角落遍地开花,承揽到大量的法律业务。
另一面则是,80多万的执业律师,面临着人多案少、业务推广困难的局面,行业规定对律师法律业务推广的诸多限制,令很多律师迫于案源压力,不得不采取各种方式跟法律公司合作。
如此的背景下,一刀切的禁止律所、律师跟法律公司的合作,是否具有可行性、可执行性?近些年,各地律师管理部门,经常开展此类业务的自查自纠活动,但实质内容就是合作、形式不断隐蔽翻新的业态,还是层出不穷。
今天看了一个帖子,讲的是律师的“斩杀线”,其中算了一笔账,一名独立执业律师,如果一年收费低于10万元的话,扣除自己承担的社保费、律所管理费以及必要的工作费用,基本剩不了几个钱,还不如去做授信律师,或是进厂子打螺丝。
收费10万元,按照一个案件平均收费5000元计,维持一个律师最低开支需要就需要一年办20个案子、一个月至少需要新收2个案子。可现实是,如果没有足够的业务推广和行业知名度,尤其是青年律师,现在很多律师一年能难达到如此多的案件量,这也是律师不得不寻求跟法律公司合作的理由。
如今,连案件当事人也知道此项违规违法情形了,干脆将律师通过法律公司承揽诉讼代理业务,直接投诉至管理部门要求处理。
这意味着,随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提高,一旦案件处理结果不满的话,很容易将矛盾和审视对象对准了为自己代理案件的律师。律师执业活动的合规合法性问题,与自己的执业收入保障问题,摆在了很多人的案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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