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0日上午,湖南芙蓉(株洲)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实务要点”专题培训。株洲分所主任张鹏律师结合多年代理经验及近期类案裁判趋势,就执行异议之诉立案条件、管辖规则及起诉状撰写中的语言逻辑构建进行深度解析。所内执业律师、实习人员及业务助理积极参与培训。

张鹏律师指出,当前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普遍采取严格立案审查标准,大量案件因权利基础不明、程序瑕疵或文书表述不清被裁定不予受理。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4–316条,系统梳理立案必须同时满足的三项法定要件:

一、原告须为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

二、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含“终本”但未裁定终结的情形);

三、主张的实体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如不动产所有权、合法租赁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并需提供初步证据支撑。

关于管辖问题,张鹏律师强调,此类诉讼实行执行法院专属管辖,不得以协议或应诉答辩改变;且必须在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该期限为除斥期间,逾期即丧失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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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动环节,参训人员就“借名买房”“以房抵债协议效力”“离婚析产能否排除执行”等高频争议场景展开深入讨论。张鹏律师总结道:“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状不是叙事文本,而是法律要件与证据线索的精密组合。能否立案,往往取决于文书是否用法官熟悉的逻辑‘说对话’。”

本次培训直击执行衍生诉讼前端痛点,有效提升了团队在复杂执行异议案件中的立案成功率与策略部署能力,进一步夯实湖南芙蓉(株洲)律师事务所在民商事强制执行领域的专业优势。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张思哲

编辑: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