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江西省彭泽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2025年12月23日16时许,彭泽县定山镇响水村乡村道路发生一起车辆落水单方事故。接到报警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经查,罗某某(女,49岁,彭泽县人)驾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坠入路边池塘,造成包括罗某某等车内8人死亡。目前,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正在进行中。
虽然这起事故原因有待于调查,但造成的悲剧已经成为事实。据报道,出事车辆是一辆轿车,平时由当地幼儿园园长罗某某驾驶。事发前,罗某某驾驶该轿车正送多名儿童回家,由东向西行驶经过池塘时,坠入水中。这不仅毁掉了相关儿童的生命之花,也让相关家庭陷入巨大痛苦之中。尽管此次悲剧已无法挽回,但只有及时从这起事故中汲取深刻教训,才能防止类似问题重演。
据当地村民介绍,涉事幼儿园是一家私立幼儿园,事故车是一辆7座的SUV,平时主要负责接送孩子。即事故车其实就是校车。《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由此可见,首先,事故车辆不符合校车国家标准,对儿童安全保障就不足。其次,罗某某是否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令人怀疑。其三,按规定,行驶线路应当避开临水等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恐怕也没有做到。另外,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均规定不得超员,但事故车辆是7座却载了8人,明显超员。
而且,当地幼儿园规划布局是否合理,也值得反思。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如果相关儿童能就近入园,也不会命丧路边池塘。虽然说农村地区居民居住比较分散,让每个幼儿就近入园确实有一定困难,但若当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罗某某幼儿园接送孩子的车辆进行严格监管,这起悲剧可以避免。
众所周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的专门法规。制定该法规也汲取了过去不少事故教训,按理说,各地从学校(幼儿园)到有关部门应该严格落实法规规定,切实保障孩子们平安上下学。然而,从此次事故来看,不但园方没有按照该法规规定配置校车,当地有关部门也未能落实监管责任,这就造成该条例“悬空”,没有落地成为孩子们的“保护伞”。
因此,要深刻反思《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何“悬空”,在深入调查之后,该追责的追责,该堵漏的堵漏。特别要指出的是,由于农村地区某些人法治观念、安全意识比较淡薄,监管和执法力量下沉不到位,容易出现校车超员、其他车辆当校车使用等问题,这就为某些事故埋下隐患。这提示有关方面,保障农村孩子上下学安全,需要资金投入、监管和执法力量向农村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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