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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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是法定核心义务,而资金类财产的返还常涉及关键争议。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合同无效即无利息,已付款应直接抵本金”。

那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资金返还应先抵充利息还是本金?

最高院在《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何某勇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作为无效合同的资金返还属于当事人之间二次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案焦点为,无效合同资金返还的抵充顺序问题。

某某集团、某甲公司认为,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不同于利息,不应将已付款610万元按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抵充。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作为无效合同的资金返还属于当事人之间二次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本案已返还的610万元没有约定返还利息还是本金,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按先息后本顺序加以抵充。二审法院根据6笔共计610万元的具体返还时间,以年利率6%计息,经计算,截至第6笔200万元返还时间即2016年2月2日,抵充利息共计422582.5元,抵充本金5677417.5元,尚欠保证金4322582.5元。经审核,上述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合同无效后的资金返还规则,源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返还财产、过错担责”的核心原则。该条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为抵充顺序提供了法理基础:

其一,资金占用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法定损失。合同无效不代表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凭空消失,尤其是无过错方将资金交付对方后,丧失了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该损失应得到填补。而利息(或资金占用费)本质是对资金占用损失的补偿,优先抵充该部分损失,符合“填补损失”的立法目的。

其二,本金返还的核心是“恢复原状”,需以损失填补为前提。若先抵充本金,会导致无过错方的资金占用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补偿,违背“公平原则”。

周军律师提醒,合同无效后,原约定的利息条款同步失效,出借人无权主张约定利息,但可要求过错方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该损失通常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此时,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应优先抵充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超出部分再抵充本金。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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