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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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中,挂靠施工屡禁不止,由此引起的工程款等纠纷也屡见不鲜。

那么,被挂靠人未参与工程建设,挂靠人能向其主张工程款吗?

最高院在《陈俊辉、三门峡易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合同无效且被挂靠人并未参与工程建设,挂靠人请求其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最高院认为,

陈俊辉、易通置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本案不应当再审。

根据2013年4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崖底街道办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与安泰房地产公司之间无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关系。陈俊辉主张崖底街道办与安泰房地产公司之间为合伙关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2013年5月3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5月17日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及案涉工程的施工情况,金阿三、陈俊辉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大唐建筑公司只是名义上承包案涉工程,原判决认定金阿三、陈俊辉与大唐建筑公司之间属于借用资质关系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承包协议书》均因违法而无效。大唐建筑公司并未参与工程建设,陈俊辉请求大唐建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2015年9月26日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书》及2015年10月16日签订的《关于“花开四季”项目转让协议书》,易通置业公司概括性地受让了安泰房地产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于相对方之间发生效力。易通公司以此拒绝承担付款义务,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陈俊辉称原判决认定的欠付工程款数额错误,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该申请事由不成立。

周军律师提醒,被挂靠人无实际施工的,通常不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挂靠行为本身违法,不受法律保护,挂靠人需承担诸多法律风险(如工程款无法收回、工程质量责任等)。若已陷入挂靠纠纷,应聚焦证据收集,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必要时咨询专业建工律师制定策略,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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