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ngins
12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将“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列为“京典案例”,易安财险破产重整过程的破了多项记录:
1、全国首例保险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2、与其它破产重整案件一般是由第三人申请不同,易安财险破产重整案件的申请人洽是自己;
3、保单债权组涉及表决权的债权人共7219家,全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数之多且意见之统一为近几年破产重组案件之罕见;
梳理易安财险的重整历程,堪称教科书式的经典:
1、2020年7月17日,易安财险被银监会接管,接管期限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接管到期后又延长一年;
2、2022年6月,经原银保监会批准同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同年7月15日北京金融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重整申请;
3、2023年2月,北京金融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4、2023年5月,北京金融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案件重整程序,同月,易安财险经原银保监会批准由比亚迪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全资收购并更名,现为深圳比亚迪财险。
保险公司能否可以破产?
答案是当然可以。因为保险公司也是属于企业,既然是企业自然也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约束,但是保险公司的破产又与普通企业有明显的不同。首先,保险公司分为两种:一种是财产保险公司,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一种是人身保险公司,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这两种仲业业务。但是,经营财产的保险公司,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兼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1、保险公司破产有哪些特别的要求?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其他债权人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在财产分配顺序上,优先保障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针对人寿保险公司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针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破产,其破产程序与其它公司的破产程序并无不同;但是针对人寿保险公司的破产,在程序上需要多一个程序,即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现任准备金,需找到承接者,不管这个承接者是主动对接还是由国务院保险监管管理机构指定。这个制度设计一方面与人寿保险的长期性特征相符,一方面也有力地维护了投保人的利益,不会因为保险公司的破产而无法享受投保利益。
2、哪些保险公司已经破产?
据康哥梳理,截止至目前,保险公司破产重整成功的一家,破产清算有两家,自行解散的一家:
1、2001年,东方人寿保险公司因上市失败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破产;
2、2005年,国信人寿保险公司因大股东违规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被取消保险牌照后破产;
3、最近的一起,除了易安财险外,最著名的莫过于安邦保险,2018年2月23日,因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前公诉,2020年9月,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
破产都有哪些流程?一图说清
保险保障基金如何发挥定海神针的作用?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行业风险救助基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1、2004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职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建立了“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2、2008年,保监会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将保险保障基金定位为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人身保险保障基金;
据公开资料查询,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汇算清缴前)1829.98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障基金1130.89亿元,占61.80%;人身保险保障基金699.09亿元,占38.20%。
那保险基金如何在保险公司破产中发挥作用?
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
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签订人寿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单持有人在清算结束前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救济款,保单持有人将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让渡给保险保障基金。
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济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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