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决策者不可能不了解其犯罪前科,为何仍执意聘用?

刑满释放人员出任国企高管,究竟是否合适?又是否合法?

近日,据红星新闻报道,江苏泰州相关部门多次接到举报:因受贿罪被判刑五年六个月的姜堰区原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卜某山,在刑满释放后,竟摇身一变,成为当地国有控股企业——泰州夏北新型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高管”,并已领取工资、奖金长达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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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某山,时任沈高镇党委书记 资料图

尽管当事人自称并非高管,但工资表、董事会决议签字等多方证据均指向其实际担任管理职务。即便名义上有所出入,其事实上的管理职责与相应待遇,已触及国有企业用人制度的明确“红线”。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早已明文规定: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前公职人员因腐败入刑,出狱后竟再度进入国企管理层,这不仅容易引发“罚酒三杯”的舆论质疑,削弱司法惩戒的威慑力,更可能触碰选人用人背后的纪律与廉洁底线。

值得追问的是:这样的人事任命是如何通过审核的?任用决策者不可能不了解其犯罪前科,为何仍执意聘用?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权力干预?卜某山自称因曾任镇党委书记而被“找去开发市场”,这更令人怀疑背后是否存在利用旧有资源、关系进行不正当经营的“灰色空间”。

此事不仅关乎单个岗位的聘用合规性,更可能折射出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在资产评估、投资决策、人员任用等方面的系统性风险。当地有关部门有必要深入调查,厘清事实,严肃纠错,并以此为契机对相关企业开展全面排查,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规范透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国企用人,必须严守底线;腐败惩戒,不容打折扣。公众等待一个清楚交代。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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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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