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娘家人”的温馨提示来啦!!!
岁末年初是劳动纠纷多发期
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保障元旦、春节前后用工秩序规范有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等
法律法规
现就有关事项
向全市各用人单位,广大职工朋友
提醒如下:
01
劳动报酬
一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支付日期遇节假日的,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
二
保障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02
加班与休息休假
一、依法安排加班
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休息日加班且无法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二、不得强制加班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书面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落实休假权利
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等法定权利,未休年假的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不得擅自适用。
03
劳动合同与用工管理
一
规范合同签订
依法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核心条款。
二
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合同并达到相应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书面通知所在地县级总工会。
三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外包用工均应落实同工同酬,涵盖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全部权益,不应区别对待。
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可向所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当地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所在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反映,也可以拨打成都市总工会职工法律咨询热线028-81710335或“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求助,还可以通过“贝森路2号”微信公众号、川工之家成都频道APP、职工普惠APP“进入网上服务大厅”,点击“法律服务”,申请线上法律援助。
来源:贝森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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