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奚玮律师
引言
在刑事辩护中,事故调查报告作为连接行政与刑事领域的关键文件,其质证工作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与责任划分的公正性。本人从事故调查报告的属性界定、质证框架构建、重点策略解析、辅助手段运用及核心原则提炼等方面,系统梳理刑事案件事故调查报告质证的全维度攻略。
一 事故调查报告的属性:行政与刑事的双重维度
事故调查报告具有鲜明的双重属性,既是行政调查程序的终端成果,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启动依据。在行政领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其需包含事故单位概况、事故经过与救援、伤亡与损失、原因与性质、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防范整改措施六大法定内容,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并由调查组成员签名,且需经人民政府按法定时限批复后,作为行政处理的直接依据。其行政属性核心体现在调查主体为行政机关主导的调查组,目的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成果效力限于行政领域。
而进入刑事诉讼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2021 年)》(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可作为证据使用,但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需满足“法庭查证属实+调查程序合法合规”的双重条件方可作为定案根据。其刑事证据属性呈现出三个核心特征:一是非纯粹鉴定意见,而是兼具原始证据与主观判断的“混合证据载体”;二是不具有预决效力,需接受刑事证据规则的全面审查;三是仅专门性问题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法律性质判断部分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质证必须坚守“司法最终审查原则”,即行政责任认定不得直接转化为刑事责任,刑事诉讼中需对调查报告的证据资格与证明力进行独立审查,避免“以行政认定代司法裁判”,确保刑事责任追究符合罪刑法定与证据裁判原则。
二 质证的核心框架:四个审查视角的逻辑构建
质证工作需建立系统化的审查框架,从程序性、客观性、论证性、复杂性四个维度展开,形成逻辑闭环:
(一)
程序性审查:筑牢证据准入门槛
程序性审查的核心是判断证据资格的合法性,需重点关注三方面:一是调查组组成合法性,审查成员资质是否达标、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情形、组成程序是否经法定机关批准;二是调查过程合法性,核查证据收集、固定、保管程序是否合规,调查期限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报告审批程序是否完整;三是报告公开性,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审查报告是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
客观性审查:夯实事实依据根基
客观性审查聚焦报告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真实、充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原始证据审查,核实附具的客观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直接关联,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二是言词证据转化审查,行政谈话笔录等言词证据不得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必须经刑事侦查程序重新收集固定,仅极特殊情况下可例外适用,同时需审查转化后证据与行政阶段笔录的一致性;三是事实认定充分性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关键事实缺证、是否有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事实认定与附具证据是否形成完整链条。
(三)
论证性审查:厘清因果关系链条
论证性审查的核心是判断多因一果中各行为的原因力界定是否合理,具体审查要点包括:一是因果关系分析的科学性,是否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分析过程是否符合行业规范与逻辑规则,是否考虑介入因素的影响;二是原因力判断的合理性,各“因”与事故结果的关联强度是否明确,行为人行为对事故结果的作用力大小是否有充分依据,是否存在责任模糊化认定;三是参考典型案例,如检例第95号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所强调的,因果关系需以具体证据为支撑,证据矛盾时应通过补充侦查排除合理怀疑。
(四)
复杂性审查:精准界分行刑责任
复杂性审查的关键是避免混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审查要点包括:一是明确责任性质区分标准,行政责任侧重客观违规,刑事责任需具备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要件,且需达到“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追诉标准,责任主体范围也存在差异;二是坚持责任认定的独立性,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仅为参考,司法机关需独立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避免“行政违法即刑事犯罪”的机械认定;三是参考典型案例,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适用边界,行政责任轻重可作为质疑刑事责任成立的重要理由。
三 质证的重点与策略:程序、事实、因果、责任深度解析
(一)
程序合法性质证:以程序违法否定证据资格
聚焦回避原则与调查主体合法性,援引权威案例强化质证效力。律师需全面调取调查组组成文件、审批手续及成员背景资料,排查利害关系线索;发现回避违规情形等重大程序违法情形时,可援引上海笛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的裁判规则,主张报告结论因不具备公正性与科学性,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同时需区分影响证据资格的重大程序违法与可补正的程序瑕疵,针对性提出质证意见。常见的程序违法情形包括调查组成员未回避、调查主体无法定权限、关键证据收集未依法制作笔录、报告未获人民政府批复即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等。
(二)
证据真实性质证:坚守“原始证据优先”与“行刑证据转化”原则
拆分事实认定与主观判断,重点攻击事实依据的薄弱环节。对于原始证据,可要求控方出示全部原始证据原件、原物,对于复制件,需重点审查来源的合法性与内容真实性,发现篡改痕迹及时申请鉴定。同时,可援引检例第95号,强调调查报告不具有预决效力。对于言词证据,需逐一核查是否经过刑事转化程序,对比行政阶段笔录与刑事阶段供述的一致性,对未经法定转化程序直接作为刑事证据的行政言词证据,可直接援引《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明确主张排除其证据资格。
(三)
因果关系质证:解析因果链,弱化行为人原因力
针对多因一果案件,拆解因果关系链条,质疑行为人行为与事故结果的直接关联性。律师需区分刑法因果关系与行政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要求“必然且直接”的联系;通过论证行为人行为属于次要原因或间接原因,强调介入因素的决定性作用等方式弱化原因力;同时,可援引检例第95号、第97号,要求控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刑法因果关系,避免笼统归责。针对“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等模糊认定,需要求控方明确具体失职行为及其与事故结果的直接关联。
(四)
责任界分质证:精准切割行刑责任,否定刑事入罪标准
从主观过错、行为危害性、原因力大小三个维度,论证行为人的责任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主观过错质证需区分故意与过失,审查是否具备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的“过失”要件,论证行为人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行为危害性质证需审查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对比行政与刑事责任量化标准,论证仅需承担行政责任;责任划分质证可质疑调查报告中责任划分的依据,主张避免“一刀切”式归责。质证逻辑链条可概括为:行政违规≠刑事犯罪→主观过错未达犯罪要求→行为危害程度未达追诉标准→因果关系不成立→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质证的辅助手段:专家辅助人的运用
专家辅助人在质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包括技术质疑、事实阐释与意见对抗三大核心功能:针对调查报告中的专业技术问题,从专业角度质疑调查方法的科学性与结论的可靠性;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法庭解释专业概念与技术原理,帮助司法人员准确理解案件事实;与控方专家意见形成对抗,凸显调查报告专业结论的争议性。
专家辅助人的选任需遵循三项标准:具备相关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丰富实践经验,确保专业资质;与案件当事人及控辩双方无利害关系,保证中立性;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与庭审应变能力,满足出庭要求。运用流程包括庭前准备、意见出具与出庭质证三个阶段,庭前需向专家全面提供案件材料,明确质证重点;要求专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详细说明质疑依据;庭审中申请专家出庭发表意见,接受各方询问。
需注意的是,专家辅助人意见属于“专业意见”而非“鉴定意见”,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量,且需提前与专家沟通庭审流程与质证策略,确保意见具有针对性与说服力。典型应用场景包括质疑技术分析方法缺陷、指出设备故障认定缺乏专业依据、纠正行业规范理解错误等。
刑事案件事故调查报告的质证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需要结合法学理论、法律规定、实务经验与专业知识综合论证。辩护律师应熟练掌握上述质证方法与策略,充分发挥辩护职能,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本文系奚玮律师在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中国消防协会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业务培训专委会2025年12月11日联合主办的首届“安全事故原因调查法律论坛”上的发言稿整理)
律师介绍
/奚玮律师/
策略律师事务所
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现任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师范大学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安徽汽车产业法律事务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会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长三角地区典型案例评审专家库专家、安徽省法学法律专家库专家、安徽省省级法治人才库专家、安徽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安徽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安徽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副会长、第九届和第十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
已公开发表法学论文70余篇,出版法学著作6部,主持省部级法学研究项目5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目前担任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等。无罪辩护的肖某某敲诈勒索不起诉案荣获“2021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无罪辩护的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起诉案荣获“2021年度(第七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无罪辩护的曹某开设赌场不起诉案荣获“2022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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