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好的牙·讯|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发布公告,就《关于进一步规范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通知涉及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旨在规范和加强诊所备案工作。
《征求意见稿》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等规定起草。
加强备案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分层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备案工作。
设置主体要求,单位或个人设置营利性诊所的,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设置非营利性诊所的,设置单位应当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
场所布局与名称方面,诊所的房屋面积及场所布局应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充分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诊所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河南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若干规定》等相关要求。
变更管理方面,单位设置的诊所,名称、门牌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个人设置的诊所,门牌号、诊疗科目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其他备案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注销原诊所备案凭证后重新备案。
执业管理方面,诊所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法人证书、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收费项目及价格、监督电话等重要信息。规范医疗文书管理,门诊病历、处方、治疗单、报告单等应符合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要求。
同时,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在备案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执业;不得使用未在本诊所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监督检查方面,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此外,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形成一份辖区内诊所执业活动监管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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