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的是劳动价值,年龄不是误工的禁区,关键在于实际收入是否有损失,所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主张赔付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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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8日,史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超车时,其车右后部与同向行驶的田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田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史某负主要责任,田某负次要责任。史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时,田某已69周岁。田某诉至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请求史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双方对赔偿项目中误工费分歧较大,保险公司认为田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赔偿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受害人存在误工时间,需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或经司法鉴定确认;二是受害人实际收入减少,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纳税证明等证据。对于超退休年龄人员,若其能证明事故前仍在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且因伤导致收入中断,则应支持误工费主张。本案事故发生时,田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土地承保证、当地村委证明等证据,可以认定田某发生交通事故前从事农业种植,并获取经济收入的事实。法院结合误工时间等事实,认定应当赔偿田某误工费损失,结合本地区经济状况,酌定其误工费按照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月计算为宜。

本案中,田某虽已69岁,但积极从事家庭农业种植,并通过农业经营活动,持续获得稳定、可量化的经济收入。田某在事故发生时仍具备实际劳动能力并创造着经济价值,其因事故受伤导致的误工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判断误工费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实际从事劳动并因此次事故导致收入减少,而非机械地以其是否达到某个年龄界限为标准。法院对田某主张误工费的支持,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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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李晓璐)

【编辑 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