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报送的《张某诈骗裁定假释案——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要素》(案件承办人:卢云云;合议庭成员:卢云云、丁飞、何继祥;案例编写人:卢云云、方茜)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此案体现假释审理需兼顾法定条件与个案特殊情形,通过实质化审查发挥假释的制度功能,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实践参考。
张某诈骗裁定假释案
——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要素
基本案情:
罪犯张某(女)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7年12月9日止)。2017年11月23日,张某被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张某于2020年5月25日被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22年7月28日被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7月9日止。2024年11月11日,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6次,还因表现突出获得专项加分10分,也因劳动过程中存在疏漏共计被扣5分;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其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张某基本具备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
另查明,罪犯张某与同案犯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杨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目前在另一监狱服刑。张某的女儿现上初中,由张某父母抚养。张某父母年龄较大,父亲患有轻度抑郁症,母亲为文盲,照顾孩子起居颇为吃力,更无法关心孩子的学习。孩子和母亲张某关系较好,经常在家属陪同下至监狱会见张某。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2024)苏04刑更16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某予以假释。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实践中,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应当全面评估罪犯的悔改表现和再犯危险程度,同时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评判对罪犯予以假释的必要性。具体到本案: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除审查犯罪性质、情节,监管改造情况等客观要素外,更要注重审查罪犯悔罪心态、思想改造程度等主观要素。本案中,罪犯张某书写的悔罪材料反映出该犯认识到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决心改过自新,且该犯已履行完全部财产性判项,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学习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各项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升生产技能水平,积极履行劳动职责,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自2024年3月起担任所在监区的工艺员。获得监狱表扬6次,并因表现突出获得过专项加分。虽在劳动中因有疏漏导致零星扣分,但并非严重违反监规所致,不能因此否定其悔改表现。综上,罪犯张某属于《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
其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据此,评估罪犯的再犯危险程度,要综合考量罪犯自身因素对其再犯的诱发力,以及假释后生活来源、监管条件等外部因素对其再犯危险性的影响。本案中,罪犯张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所犯之罪为非暴力性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认为其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且综合表现稳定。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认为其基本具备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张某拥有自购房产,具有稳定的基本生活条件。其弟弟经营公司,收入来源稳定。该犯母亲及弟弟均承诺协助对其进行监管。综合上述因素,足以认定张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负面影响。
其三,罪犯张某的女儿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因张某配偶也在服刑,张某父母均体弱多病,照顾孩子起居、学习较为吃力,急需张某近距离承担起抚养、教育女儿的义务。张某身体健康,心理状态良好,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具备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承担家庭责任的能力。因此,对罪犯张某予以假释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假释制度的功能,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综上,罪犯张某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对其假释。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办理假释案件时,应当进行实质化审理,全面评估罪犯的悔改表现和再犯危险程度,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综合评判。其中,存在确需罪犯本人亲自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责任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纳入重点审查要素,以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功能。
供稿:研究室 于军辉
编辑:张 澜
一审:王 鹏
二审:陈志强
三审: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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