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蓬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南市卫健处罚 〔2025〕 3号

行政处罚编码:

违法事实:

1.你单位对2025年9月2日、9月3日蓬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祝某某和10月2日蓬安中山骨科医院周某咨询报告的疑似基孔肯雅热疫情信息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

2.你单位在8月28日-10月15日蓬安县基孔肯雅热疫情期间未制定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未对基孔肯雅热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病例监测工作;未监测到作为蓬安县指定的基孔肯雅热治疗医院蓬安县人民医院的发热门诊、感染科门诊和住院部、皮肤科、急诊科接诊有基孔肯雅热疑似症状患者105例的情况;

3.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傅某某、分管负责人杨某和检验科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于2025年8月2日在未认真核实使用对象和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决定采购标明“本产品不适用自测,也不能用于医疗机构对感染虫媒传染病人员进行人体样本的检测和临床诊断”“仅供科研”字样的博拓牌基孔肯雅热抗体联合检测试剂80人份,并于8月20日发放给蓬安县人民医院用于临床检验,案发时已经检测55人,造成检验结果失真,10月16日又向蓬安县人民医院发放了圣湘厂家的13盒(25人份/盒)核酸检测试剂,用于病人复检,两次发放试剂后均未指导蓬安县人民医院开展基孔肯雅热病毒检测工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第(一)项、第(四)项

处罚类别:通报批评

处罚内容:通报批评

处罚决定日期:2025-12-29

处罚有效期: 2028-12-29

公示截止期: 2028-12-29

处罚机关: 南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来自:南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转载于 PATT 蓬州身边事 相如艾珍网

声明:转载出于宣传服务广大市民、弘扬正义、正气、警示之目的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本平台,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