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正如火如荼的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之所以推进综治中心建设,主要为了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最多跑一地”的目标,通过政法委统筹协调,推动各部门资源整合、力量聚合,让化解矛盾“只进一扇门”,真正享受“一站式”服务。从形式上看,各地建设成效显著:信访接待、公共法律服务、行政复议、劳动仲裁、法院立案、检察服务、纪检接访等单位纷纷进驻,物理层面的“集中办公”已基本实现。然而,如果仔细观察其实际运行,便会发现,距离“功能融合、一站化解”的初衷,仍有相当长的路要走。甚至有不少基层干部和群众认为,综治中心不过是信访中心的“升级版”,是“新瓶装旧酒”。

客观审视,这种看法并非空穴来风。目前许多综治中心的主要业务流,确实与信访接待高度重合,分流转办的矛盾纠纷中有相当大比例流向了信访渠道,很多信访人踏入综治中心就是为了寻找信访接待窗口。这显然偏离了建设的本意。信访部门是综治中心重要的进驻单位之一,但绝非中心本身的主业。如果主次颠倒,将信访置于法定化解途径之前,综治中心便极易沦为第二个信访接待大厅,“大信访 中复议 小诉讼”的行政争议解决格局难以改变,其设计的系统功能将被虚置。

一、运行中的三大现实梗阻

首先,纠纷“入口”畅通,但“出口”梗阻。既然建设目标是“只进一扇门”,意味着所有类型的矛盾纠纷皆可涌入。然而,进门之后如何有效分流、精准导处,却成为难题。职责清晰的,可由对应部门“认领”;但面对跨部门、跨领域、职责边界模糊或存在监管真空的复杂纠纷,应由谁牵头处置?常常陷入“谁都管一点,谁都不全管”或相互推诿的困境,最终可能又不得不依赖“属地兜底”的老办法,导致“一站式”停留在“一窗式”受理,未能实现实体化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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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分流转办与信访分类程序重叠,容易导致“程序空转”。从理想流程看,矛盾纠纷应遵循“调解优先、行政跟进、司法终局、信访兜底”的递进路径。但在综治中心实际运作中,常常是先进行一轮部门归口调解;调解不成,再引导至行政或司法程序;上述途径均未解决,最后流入信访渠道。而信访工作本身也在推进法治化,要求“依法分类处理”。于是,同一个矛盾可能在综治中心的初次分流和信访部门的再次分类中循环流转,消耗了大量行政资源和群众时间,问题却未得实质性推动,形成了“受理—转办—再受理—再转办”的循环。

再次,各级中心层级管辖不清,当事人选择困惑。国家、省、市、县、乡各级综治中心均已建立,但对群众而言,究竟该“就近就便”前往乡镇街道中心,还是认为“层级越高、解决力度越大”而涌向省市中心?这与信访的“逐级上访”和诉讼的“级别管辖”形成对比,缺乏明确指引。大量本应在基层化解的纠纷可能直接涌向上级中心,而上级中心受职能所限,最终仍需导回基层处置,无形中让群众多跑了路,也加重了层级间的工作负荷。

二、推动功能实质化的路径思考

其一,强化中心实质调处功能,实现“分流+兜底调处”结合。对于分流后无人“认领”或涉及多部门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综治中心不能仅仅扮演“收发室”“二传手”,而应依托其统筹协调优势,主动进行实体化调处。一个可行的方向是,在县级及以上综治中心,推动建立由政法委牵头,整合常驻部门骨干、轮驻单位人员、行业专家、资深调解员、法律顾问等力量的“联合调处专班”或类似机制。该机制可依托县(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运行,专司攻坚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硬骨头”案件。唯有如此,综治中心才能从“程序流转中枢”升级为“问题解决终端”,实现实战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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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优化分类流转程序,推动信访功能前置融合。建议将信访接待的识别功能前移至矛盾纠纷受理的“最初一公里”。群众来访后,首先进行综合识别分类:属于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的,导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属于行政争议的,引导至行政复议或相关行政裁决渠道;属于劳动人事、消费维权等特定领域的,导入专业调解或仲裁程序;属于涉法涉诉的,引导至司法诉讼渠道;确实属于信访事项范畴的,则导入信访处理程序。在此过程中,每一类别都应首先尝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这实际上是将信访的“依法分类”理念提升为综治中心的“初次分类”原则,使信访作为进驻单位,专注于其法定范围内的诉求处理,而非成为所有未解决矛盾的最终“收纳箱”。这既能促进信访的法治化,也能提升综治中心分流导处的精准性和效率。

其三,明确层级分工,制定纠纷分级分类指引。应研究制定《综治中心矛盾纠纷受理处置分级分类指引》,核心原则是“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明确基层综治中心(乡镇街道)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主阵地,负责绝大多数一般性纠纷的受理和调处。县级中心侧重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及复杂纠纷的调处。省市两级中心主要发挥宏观指导、标准制定、资源协调及对极少数重大跨域纠纷的提级办理功能。同时,建立上下级中心之间的案件提级、下沉协同机制:下级中心认为案件重大复杂可申请上级提级处理;上级中心也可主动发现并介入指导或提级办理重要案件。通过清晰的层级定位,引导群众形成“基层优先、逐级递进”的合理预期,减少盲目越级,使纠纷在最适合的层级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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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从物理整合到系统重构

综治中心的建设,承载着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切实便民利民的良好愿景。它的未来,不应是另一个信访接待中心,而应是一个真正集成多种手段、凝聚多方力量、能够实质性化解绝大多数矛盾纠纷的“社会治理枢纽”。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推动其从表面的“物理整合”“场所集中”向深层次的“机制融合”“功能重塑”转变。这要求我们不仅搭好“台”,更要理顺“戏路”,让进驻的各部门不仅能“同台”,更能“合唱”,最终奏响矛盾纠纷化解的“和谐曲”。前路虽需探索,但唯有坚定方向,持续深化系统重构与效能提升,综治中心才能不负其名,真正成为群众解决问题的“首选地”与“终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