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未成年人参加跑酷培训受伤,责任如何划分?法院判了
未成年小王为增强体质报名了某体育公司的跑酷课程,却在一次训练中意外摔倒,导致右肱骨髁上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这起纠纷中,体育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监护人是否需承担责任?法律如何平衡双方权益?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件回顾
小王在某体育公司接受跑酷培训时,因未佩戴护具,在训练时摔倒,导致右肱骨髁上骨折。监控显示,训练场地虽铺设软垫,但某体育公司未为学员佩戴护具。司法鉴定意见载明:小王右侧肱骨髁上骨折及骨骺构成十级伤残;本次事故与小王骨骺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完全原因。
法院审理
某体育公司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尽到管理职责,保障学生在教学、训练过程中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但某体育公司对可预见的风险疏于防范。根据某体育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培训地点铺设了软垫,但未为小王佩戴护具,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某体育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同时,跑酷培训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未成年人学员在训练过程中摔伤较为普遍,学员及其监护人应能预见训练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受伤情况;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责任人,在为未成年人安排培训课程时亦应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的活动状况。小王在训练过程受伤,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并结合鉴定意见,该院一审酌定小王自行承担10%的责任,某体育公司承担9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6337.85元。后原、被告双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跑酷运动虽能锻炼体魄,但安全永远是第一要务。体育公司作为专业机构,需以更高标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法定责任人,亦需审慎选择培训项目并持续监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官网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刘彦孜
2025年第188期之一
总第19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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