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11月21日,老张驾驶摩托车与小刘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老张受伤。经认定,小刘负全责,老张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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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老张经治疗不幸离世。
经鉴定,老张生前患有多种老年基础疾病,后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抵抗力下降,最终因多器官衰竭死亡。
此次交通肇事造成的损伤在老张的死亡后果中起次要作用。
老张的亲属起诉后,保险公司抗辩称:老刘身患多种疾病,所以只赔偿30%的责任。
1.从老张的角度来说,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自身死亡,如果没有交通肇事的话,不可能这么快就去世了。
所以他主张要求100%赔偿,也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但是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老张之前患有基础疾病,属于特殊体质。如果是普通人的话,可能也不会就此去世,只会致伤致病。
所以保险公司主张少赔一些,貌似也可以说得过去。
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
2.需要看一看法律的规定。
小刘属于侵权者,老张属于被侵权人,小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小刘当然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正常情况下,小刘应当赔偿100%的责任,那么老张的特殊体质,能否成为小刘的免责或者是减轻责任的理由呢?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了侵权人责任减少的理由。
该条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由此可见,侵权人责任减轻的理由,只是在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负有过错。
3.那么,老张的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这里的过错呢?
答案是否定的。
认定过错的依据是需要看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因素。
对此,公安交管部门已经做出了认定,就是老张无责,小刘负全部责任。
对于老张的去世,老张是患有基础疾病,但是这只能属于一个客观的介入因素,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不产生任何影响。
由此,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老张的基础疾病并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4.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作出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100%赔偿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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