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原则上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职称可采取评审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第三十五条本标准条件第四条所规定的副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评价方式从2026年度起正式执行。有条件的市也可以在本标准条件正式实施后,立即执行新的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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