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逮捕了,目前被关押在洛宁县看守所。逮捕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受贿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办案人员说是因为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离职后基于此收受他人的财物,属于“离职型受贿”。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目前还不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洛宁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什么是“离职型受贿”?像他这种情况,会构成“离职型受贿”吗?“离职型受贿”的主体、构成要件及其构成范围是什么?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洛宁县看守所地址:洛宁县兴宁西路与凤翼西路交叉口向东北100米路北。
导航:洛宁县西三角公园
乘车路线:洛宁汽车站步行至回族镇政府站乘坐洛宁101路公交车到信尧广场站下车,沿兴宁西路向西步行200米转向东北100米路北。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洛宁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离职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一种受贿方式。如果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其离职后基于此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至于你家人的行为最终是否构成受贿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要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二是要与请托人有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此时,由于受贿之前与请托人有事先约定,其在离退休或离职后收受原请托人提供的财物或主动向原请托人索取财物,行为人在主观上受贿故意的产生,应该是在与请托人约定之时就已经存在。加之,其先前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的存在,虽然其离退休或离职后收受贿赂时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这时也仍应将其认定为犯罪,应当追究他先前行为的刑事责任,对此,将这种情形作为一种事后受贿来追究完全符合立法本意。
反之,行为人在职时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与请托人之间没有事先约定,离退休或离职后收受请托人的财物,由于对其主观故意的判断只能判断为其离退休或离职后才产生的,而此时行为人在主体资格上已经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时行为不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条件,如再以受贿罪论处,就不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了。
从构成范围上来看,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相对较广泛。所谓的“离职”,是指因退休、辞职、停职、免职、死亡等原因,脱离其所担任的职位。因此,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包括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辞职、退职、开除、调离的国家工作人员。
由此,从程度上,“离职”可以分为绝对的离职和相对的离职。绝对的离职,如免职、死亡等原因的离职,是一种永久性的离开岗位,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而相对的离职,从实质意义上讲不属于离职,如停职,只是暂时性的停止职权;再如退休后返聘的人员、调职人员,事实上由于其仍然享有相应的公权力,且有相应的职务,仍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因此是不能算作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对于相对离职人员以权谋私的行为,将其确定为受贿罪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将绝对离职人员的受贿行为也一律规定为受贿罪,这也是不太妥当的。结合刑事司法实践,应当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限定为:达到了退休年龄而退休,或是因各种原因而辞去公职,或是由于相应的法定原因而被免去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洛宁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洛宁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洛宁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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