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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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案件办理中,常出现被告人将诈骗所得财物低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
那么,低价受让诈骗财物的第三人要与被告共同承担退赔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侯某峰诈骗案》中明确:
被告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将诈骗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经审查并听取第三人意见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进行追缴。第三人取得涉案财物后进行再次转卖和处置,导致无法追回诈骗财物的,应当责令第三人与被告人共同承担退赔责任。第三人已支付被告人的部分转让款,可从责令第三人共同退赔金额中扣减。
本案焦点为,被告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处分诈骗财物,如何分配退缴退赔责任。
法院查明,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侯某峰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帮助办理红木抵押借款为由,骗取被害单位某翔基业公司红木家具47套,后与危某林签订附赎回条件的买卖合同,将47套家具以人民币890万元(币种下同)的价格出售给危某林。侯某峰未在赎回期内赎回,47套家具被危某林转卖、处置。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其中7套家具。经鉴定,47套家具价值8599.4万元,未扣押在案的40套家具价值7901.9万元。此外,侯某峰还以帮助被害人辛某取得军官身份为由,骗取辛某102.2184万元。2019年9月11日,侯某峰被抓获归案。
侯某峰应当对其诈骗行为造成被害单位某翔基业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退缴退赔责任。扣押在案的7套家具,依法应发还某翔基业公司,未扣押在案价值7901.9万元的40套红木家具,依法责令侯某峰退缴退赔。
同时,利害关系人危某林仅支付890万元就获得价值8599.4万元的47套红木家具,属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获取被骗财物,其将上述家具转卖、处置,造成其中40套红木家具至今无法追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危某林不属于善意取得,应当依法向危某林追缴,危某林退缴不能的,应承担退赔责任,但鉴于危某林已支付侯某峰890万元,该890万元可从其共同退赔金额中予以扣减。
一审对侯某峰和危某林的退缴退赔责任分配不当,且责令侯某峰退赔被害人辛某的金额有误,依法应一并予以纠正。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周军律师提醒,低价受让诈骗财物的第三人有可能需与被告人共同承担退赔责任。因此,在受让财物时,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核实财物来源凭证,避免以异常低价交易,留存交易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防范法律风险。若涉及相关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梳理权利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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