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夜。深圳。
一人在售卖气球,一酒后男子“手欠”,掏出打火机点燃了这捆气球。
霎时间,气球剧烈燃烧,火势冲天,甚至殃及到下面的车辆。
事发后,很快有人员拿灭火器灭火。
后据报道,该男子已被刑事拘留,现场无人受伤。
真是酒后误事啊!
男子已被刑拘,那么其肯定是涉嫌刑事犯罪了。
我们接下来分析一下,他可能涉嫌哪个罪名,最终能被判处什么样的结果?
1.故意毁坏财物罪
男子的行为是一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只是普通毁坏财物的话,只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损坏的数额比较大,就会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入罪标准是5000元。也就是说,只要损失数额在5000元以上,就会构成本罪。
当然,这里的损失不只是气球的价值,还包括由于气球燃烧,引发汽车燃烧造成的损失。
2.寻衅滋事罪
这是一个很多人都不爱提,但是不得不提的罪名。
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该条以列举的方式列举了4种类型。其中第3种类型为: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任意毁损的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便构成犯罪。
从表面上看,寻衅滋事罪比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门槛要低,那是不是存在什么矛盾呢?
当然不是,这主要是因为二者的主观意图是不同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就是为了毁坏他人的财物,而寻衅滋事罪主要是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方式无事生非。
像本案这种情况,该男子酒后“发力”,显然属于无事生非的行为,更应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3.放火罪
这其实就是很多人说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两个罪名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中。其中放火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个特殊的表现形式。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触犯放火罪的,需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不过,本罪与前述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本罪的主观目的是要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
4.本案情况分析
从目前掌握的基本情况看,该男子触犯的应是寻衅滋事罪。
主要是因为他主观上并不是为了侵害不特定的群体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而主要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无事生非。
至于具体的刑期,要看一下气球的损失数额以及车辆的损失数额了。
如果男子事后能够赔偿损失,并且取得相关人的谅解的话,是有可能被宣告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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