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蓝天彬律师,2010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最近,我出版了一本书,名为《正义不倒:刑辩律师办案手记》,书中记录了我多年来办理的不起诉、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以及二审改判等各类案件,其中也包含一些通过打鉴定取得良好效果的案例。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不仅要从形式角度审查鉴定,更要从实质上深入探究。就像今天王法医所讲,实质上的审查既需要律师深入研究,也离不开专业法医的助力。接下来,我主要围绕两大方面展开分享,即审查的难点与重点。

一、审查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审查存在三大难点。

其一,专业术语繁多,这要求审查人员具备充足的知识储备。

其二,鉴定人的出庭率有待提高。在实践中,我们常常申请两个鉴定人和一个复核人同时出庭,以便更全面清晰地解释案件真相,但法官大多情况下不会同意,甚至有时连一个鉴定人的出庭申请都难以获批。因此,我们仍需持续呼吁,坚持申请两个鉴定人和一个复核人出庭,正如我与王居生法医交流探讨的,这样才能更好地查明真相。或许法院认为这样做较为麻烦,但刑事案件必须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不能因追求效率而忽视了实质公正。

其三,在司法鉴定中,常出现仅提供一份司法鉴定书,却没有其他相关材料的情况。律师通常会申请调取鉴定内档等档案材料,以了解鉴定的具体过程,但遗憾的是,有时能成功获取,有时却遭到拒绝,这显然不利于全面审查鉴定的合理性。此外,部分法院存在偏听鉴定意见、以鉴代审的现象,仅依据鉴定意见断案,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然而实质性审查对于案件公正处理至关重要。

二、审查重点

(一)鉴定主体合法性审查

每项鉴定业务要求有三名以上鉴定人,且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仪器和设备。以组织病理学检查为例,开设法医病理鉴定的机构应配备如脱水机等基本设备。但现实中,大部分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没有自己的病理实验室,常通过转委托或外包给医院的方式完成组织病理学检查,这种程序存在违法性,律师可通过对鉴定人发问来揭示此类问题。

同时,鉴定人需具有5年或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还需审查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专业范围,查看是否超出委托事项。例如,若委托事项仅为死亡时间鉴定,而鉴定结论却包含死亡原因,那么死亡原因部分就超出了委托范围。

另外,还要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回避情形,若司法鉴定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或曾提供过咨询意见,就应当回避。

针对鉴定人的违规行为,主要有自行纠正、司法鉴定协会的行业处分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三种处理方式。

(二)检材鉴真审查

1. 检材来源审查

检材来源必须明确合法,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提取扣押时应制作笔录。在故意杀人罪案件中,若涉案菜刀上检测出被害人DNA,但没有相应提取笔录,那么该检材来源不明,甚至可能存在栽赃陷害的可能,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类似案例。并且,鉴定检材不应仅由被害人提供,而应由侦查机关固定、提取、收集。比如在投毒案中,若毒物由被害人自行提取且无提取笔录,检材同样来源不明,必须由侦查机关制作提取固定笔录,这是符合规范要求的。

2. 检材提取审查

检材提取过程必须合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违规采用容器存放固定检材的情况,例如存放尸体时可能造成组织器官相互挤压变形。在配置福尔马林固定液时,不使用量杯而凭感觉操作,以及未按规定对器官进行单独固定包装等,都不符合规范。存放标本的容器过小可能导致检材自溶、腐败,影响对损伤和病变的观察。这些程序违法细节可通过律师发问或申请专门知识的人揭露。

3. 检材保管移送审查

检材的保管移送环节必须合法,若该环节出现错误,检材可能被污染、改变或调包,即便鉴定专家再专业,鉴定结果也会因源头错误而失去可靠性,成为无源之水。同时,要审查鉴定对象和检材是否一致,包括标签、数量、重量、性状、颜色等方面。虽然刑诉法解释删掉了检材是否可靠充足的条款,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仍保留该规定,若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取得方式不合法,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然而实践中确实存在检材不够充足的情况。

(三)鉴定程序合法性审查

鉴定意见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否则将剥夺当事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且鉴定过程要经过相应复核,同时要仔细审查补正、补充鉴定以及重新鉴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名义上的补充鉴定实际等同于重新鉴定,若是重新鉴定,应当由其他鉴定人进行,这一点需要特别关注。

(四)形式要件完备性审查

委托人必须具备委托资格,在刑事案件中,应由侦查机关委托鉴定,若由被害人委托鉴定,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这与民事案件有所不同。同时,要注意是否存在先鉴定再委托的情形,若有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同样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派出所等派出机构以及刑事侦查支队名义对外委托不符合规定。

此外,要审查委托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齐全,是否注明受理日期、委托事项以及鉴定过程和方法。鉴定意见书必须有明确的鉴定意见,若出现“可能”“大概”“也许”“倾向于”等模糊表述,需重点关注。并且,根据刑诉法解释,司法鉴定意见必须签名并盖章,缺一不可。

(五)鉴定是否符合专业规范审查

专业规范包括国家的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例如,相关实验室资质如MA、CNAS等。以攻击性损伤鉴定为例,实践中可能出现将自己造成的损伤错误鉴定为他人殴打所致的情况,这显然不符合专业规范,可能影响案件定性。以上就是我对刑事鉴定审查要点的简单分享,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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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瀛和刑辩

蓝天彬律师:

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权益合伙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刑事辩护,多起案件获得无罪、不起诉、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宣告缓刑或二审改判等结果,著有《正义不倒:刑辩律师办案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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