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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建国(已故)与赵建军系亲兄弟。赵建国生前系某单位离休干部,原籍北京某村,后户口迁出。1991年,赵建国从本村村民李某处购买一处农村宅院(以下简称一号宅院),含北房5间及附属物,总价2万元。交易时签订《买卖房契》,并经镇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赵建国名下。

购房后,赵建国允许其兄赵建军一家暂住。1992年起,赵建军之子赵明陆续拆除旧棚、翻建西厢房、东厢房,并于1995年将原有北房彻底翻新,后续又增建南房。三十多年来,一号宅院由赵明一家实际居住使用,赵建国晚年因身体原因未再返回。

2020年赵建国去世,其配偶早年已故,留有两女:赵丽、赵芳。二人作为法定继承人,起诉堂兄赵明,主张:

一号宅院房屋归其所有;

赵明立即腾退交付房屋;

返还多年出租收益60万元。

赵明反诉称:

“房子是我爸和我出钱买的,只是借了叔叔赵建国的名义!原始房屋早已灭失,现在全是我出资新建,应归我所有。”

双方均提交了1991年房契、村委会证明、照片、录音等证据。经评估,现有房屋重置成新价为63.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 支持原告部分诉求:

一号宅院宅基地使用权归赵建国,由其女儿赵丽、赵芳继承;

现有房屋归赵丽、赵芳所有,但须向赵明支付房屋折价款638,584元;

赵明在收到款项后15日内腾退房屋。

❌ 驳回其他请求:

原告主张的60万元租金收益,因无充分证据,不予支持;

赵明反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

核心结论: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决定房屋最终归属,但实际建房人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三、法院说理要点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具有法律效力

赵建国1991年购房时系离休干部,符合当时“返乡安置”政策;

经镇政府批准、缴纳税费、完成登记,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赵明称“借名买房”,但无法解释为何借名买房,逻辑矛盾。

原始房屋虽灭失,但宅基地权利不消灭

农村房屋与宅基地不可分割;

即使地上房屋被翻建,宅基地使用权仍属原权利人及其继承人;

赵明未经产权人同意擅自翻建,不因此取得所有权。

实际建房人可获合理补偿

赵丽、赵芳承认未出资建房,且多年未管理;

赵明对房屋兴建、维护贡献较大;

法院参照评估报告,判令继承人补偿建房成本,体现公平原则。

租金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赵明称房屋自住,未出租;

原告未能提供租赁合同、收款记录等证据;

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房产确权的核心:

即使房屋被翻建、重建,只要宅基地登记在先,继承人仍可主张权利。

“借名买农房”风险极高,且难被采信:

农村房屋买卖受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非本村人借名购房,即使真实存在,也难以对抗登记效力。

翻建不等于取得所有权:

未经产权人同意擅自翻建,属于无权处分,最多主张补偿,不能确权。

维权需及时,长期放任将削弱权利:

本案中,赵建国三十年未主张权利,导致法院酌情支持建房补偿。权利不用,可能“过期”。

警示案例:

本案看似“老人房子被占”,实则因长期疏于管理、无书面约定,导致继承人虽赢确权,却需支付60余万补偿。

农村房产,登记+管理+证据,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