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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陈桂芳早年居住于二号房屋,丈夫去世后,该房屋归其个人所有。2001年,二号房屋被拆迁,陈桂芳获得拆迁补偿款。

随后,她用部分拆迁款出资购买了一号房屋(平房,无土地证)。因当时政策或单位原因,房屋登记在三女儿赵静名下。陈桂芳称,此举仅为“借用名字”,赵静未出一分钱,也从未主张过产权。

2019年,陈桂芳得知赵静对外负债,立即要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因房屋性质特殊(私产平房、无土地证),加上疫情影响,过户迟迟未能完成。

2023年,债权人李强依据生效的A号仲裁裁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赵静名下财产。法院依法查封并在网络平台拍卖了一号房屋,成交价近300万元。

陈桂芳随即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子是我买的,只是借名登记,应归我所有。”

法院审查后作出B号裁定,驳回其异议。

陈桂芳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

停止对一号房屋的拍卖;

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赵静书面表示同意母亲主张;李强则坚决反对,认为房屋登记在赵静名下,且已设立抵押,应继续执行。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陈桂芳全部诉讼请求;

✅ 一号房屋作为赵静责任财产,可依法用于清偿债务。

核心结论:即使存在“借名买房”事实,若房屋已设立抵押,借名人亦不得对抗善意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三、法院说理

借名买房需充分举证,不能仅凭亲属陈述

陈桂芳与赵静系母女,存在利害关系;

其提交的《协议》《买卖合同》真实性存疑,且在前后程序中陈述矛盾(曾称“无买卖协议”,后又提交);

银行流水无法直接证明款项用于购房。

即便借名成立,权利性质仅为债权,非物权

借名人仅享有“请求出名人配合过户”的合同债权;

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不能对抗第三人。

抵押权具有优先效力,可排除借名人主张

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7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李强作为善意抵押权人,已办理抵押登记,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风险自担原则

陈桂芳明知借名购房存在风险(如出名人负债、死亡、反悔),仍选择如此操作,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借名买房”在北京司法实践中本就风险极高,尤其涉及:

亲属之间无书面协议;

出资凭证不清晰;

房屋长期未过户。

一旦房屋被设立抵押、查封或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借名人几乎无法追回。

即使全家认可“房子是你的”,只要登记在他人名下,法律上就是他人的财产。

特别提醒老年人:

不要因“省暖气费”“避税”“方便”等理由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

一旦子女婚姻变动、负债、意外身故,房产可能瞬间流失。

真实教训:

本案中,母亲用毕生积蓄买房,却因一个“借名”操作,最终房财两空。

法律保护的是登记公示的权利,而非“谁出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