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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建国与李秀兰系夫妻,育有两女:长女周雅文、次女周晓琳。李秀兰于1997年11月去世,未留遗嘱;周建国于2019年6月去世。

二人名下共有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属夫妻共同财产。

李秀兰去世后,其50%份额由周建国、周雅文、周晓琳三人法定继承,即:

周建国占 2/3(原50% + 继承1/6);

周雅文、周晓琳各占 1/6。

2019年4月,周建国签署一份《遗嘱》,载明:

“我名下的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在我去世后全部由女儿周晓琳继承,作为其个人财产。”

该《遗嘱》由他人代写,尾部有“周建国”签名(字迹模糊)、手印,以及两名见证人签名。

周晓琳称:

遗嘱由朋友许某代书,依据父亲口述整理;

现场有保姆、护工及两名见证人在场;

已全程录像。

周雅文坚决反对,主张:

该文件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无法确认是否本人签字、代书人未独立记录、未宣读等);

内容疑似照抄旧稿,非父亲真实意思表示;

怀疑伪造遗嘱,要求剥夺周晓琳继承权;

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房产。

双方均提交了照顾老人的票据、证人证言等证据,但均无法证明对方“未尽义务”。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由周晓琳、周雅文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

❌ 驳回周晓琳依据遗嘱主张六分之五份额的请求;

❌ 驳回周雅文要求多分或剥夺对方继承权的请求。

核心结论:遗嘱因形式与实质要件缺失被认定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

三、法院说理

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须: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 由其中一人代书;

✅ 注明年月日;

✅ 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亲笔签名。

本案中:

代书人照抄事先准备的草稿,非现场记录老人陈述;

老人仅回答“是否”类问题,无主动表达意愿;

签名难以辨认,按手印时有人协助,真实性存疑;

未向老人宣读遗嘱内容,无法确认其知悉全文。

→ 不能认定系周建国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无效。

不构成“伪造遗嘱”,但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虽然遗嘱无效,但视频显示老人确有将房产给次女的倾向;

法院认为属于“形式瑕疵”,而非恶意伪造;

故不适用剥夺继承权的惩罚性条款。

双方均尽到一定赡养义务,无充分证据支持多分

老人有退休金,足以支付护工及生活费用;

两姐妹均不与老人同住,但都提供过照料、垫付费用;

谁也没能证明对方“未尽义务”;

→ 按《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分遗产。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靳双权团队)

代书遗嘱极易因程序瑕疵无效!必须做到:

✅ 全程由老人口述,代书人实时记录;

✅ 不得照抄模板或提前拟稿;

✅ 完成后必须向老人逐字宣读,确认无误再签字;

✅ 见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非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

仅有录像≠遗嘱有效:

视频可辅助证明意愿,但不能替代法定形式要件。

“尽孝多”想多分?必须有硬证据:

如长期同住、承担主要医疗费、护理记录等,零散票据难获支持。

父母偏爱一个子女?务必规范立遗嘱

否则,即使有口头承诺、手写便条、视频,法院仍可能按法定继承平分。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继承纠纷源于“看似像遗嘱,实则不合法”的文件。

若希望房产按意愿分配,强烈建议通过公证遗嘱或规范代书遗嘱+全程录像,避免亲情撕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