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太康县曝出一起性质恶劣的放贷事件: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太康县一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峰,被指长期以月息四分的高利率违规放贷,还利用人大代表身份向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施压,干扰借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最终导致企业破产重整,引发社会对权力监督、营商环境的强烈关注。
高利放贷:年化48%远超法律红线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以2025年LPR3.45%为基准,法定保护上限为年利率13.8%,而李某峰约定的月息四分,年化利率高达48%,远超法定标准,属于典型的高利放贷行为。
从借款凭证与资金流水来看,2016年11月起,借款企业因资金短缺向李某峰借款,初期为企业间借贷,后李某峰转为个人放贷并收取“砍头息”——2017年12月一笔500万元借款,实际仅转账460万元。三年间,借款企业累计支付利息700多万元,仍未能摆脱债务泥潭,最终在2020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李某峰却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超527万元。
更值得警惕的是,李某峰的行为已触碰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边界:未经批准放贷、利率超36%年化标准,且长期向不特定对象放贷,个人非法放贷数额与违法所得均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披着“合法民间借贷”外衣的“掠夺性借贷”特征十分明显。
身份滥用:人大代表光环成谋私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十九条明确禁止代表利用职务干预具体司法案件或经济活动牟取私利。但李某峰却将人大代表身份当作“特权通行证”:在借款企业出现还款困难后,通过向当地政府部门“打招呼”、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等方式干预企业经营,迫使企业一次性清偿剩余款项,甚至扬言“要么全部付清,要么让你倒闭”。
这种权力滥用直接导致不良后果:部分部门因顾及其代表身份,未能依法公正处理纠纷;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出现不应有的“灵活性”,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更破坏了太康县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引发群众对“特权庇护”的质疑,使借款人因债台高筑陷入破产、家庭破裂的困境。
监督缺位:代表履职监管机制亟待补漏
李某峰事件暴露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短板。当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主要依赖选举单位、选民监督及人大内部纪律约束,但在实际操作中,信息不对称、监督渠道不畅等问题,导致对代表“八小时以外”的商业活动缺乏有效监管。尤其部分代表兼具企业家身份,商业活动与代表职责的边界模糊,极易滋生权力寻租空间。
法治社会中,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人大代表更应成为尊法守法的表率。对李某峰涉嫌违法放贷、滥用身份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不因身份特殊而网开一面。同时,需加快完善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代表退出机制,对违法违纪代表及时终止其资格;更要推动政务、司法公开,斩断权力与资本勾连的链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守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正义与健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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