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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含量超标31倍、致癌物苯含量超标10倍……近年来,一些宣称能代替汽柴油加注使用,以“新能源”“替代能源”等名义销售的车用燃料屡屡出现。记者近期走访发现,部分“新能源”燃料加注点,分布在国道两侧、村屯民房附近,吸引往来车辆排队加注。业内人士介绍,此类“新能源”燃油,多为化工产品调和而成,实际上是“伪新能源”。

所谓“伪新能源”燃料,就是打着“新能源”的旗号销售,由化工产品调和而成的劣质成品油。因其售价低于正规加油站,受到许多货车司机青睐。即便一些加注站点被有关部门打击并停业,但原址上又打出“生物质燃料”等旗号,重新经营起来。由此可见,“伪新能源”燃料违规销售已成“顽疾”,不仅机动车使用后会污染空气质量、损害人体健康,还给消防安全、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对此,今年1月下发的《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严禁以“新能源”“替代能源”等名义销售以汽油或者柴油为主要成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车用燃料,严肃查处油品质量不达标、非法调和成品油、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给成品油零售商或者发动机燃料使用方等行为。经严肃查处相关违规行为取得一定成效,但不法商家频换“马甲”,继续兜售劣质燃料。

除了受到利益驱使外,一些经营者穿上“合法外衣”,“证照齐全”导致监管执法难以触及根本,也是一个原因。比如有企业办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将此视为自己的“护身符”;而未办理危化证的经营者,则宣称经营的产品不是成品油,也不属于危化品。但实际上,相关企业这些辩解都无法逃避违规嫌疑。

首先,正规加油站须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而销售“伪新能源”燃料的加注点,一般不可能同时具备前述证照,却面向机动车司机销售,这显然是违规销售。如果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这类“黑加油”点难逃法律制裁。所以,地方监管部门对“伪新能源”燃料违法销售,不应该束手无策,要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打击。

其次,“伪新能源”燃料多属于劣质成品油,应严格以相关标准和法律查处。譬如,有的“新能源”燃料,相较《车用汽油》(GB 17930—2016)92号车用汽油(VIB)标准,氧含量、甲醇含量分别超标1.47倍、31倍,这明显是劣质产品,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查处。就是说,只要用“伪新能源”燃料给机动车加注,都应该视为成品油依法查处,不应该陷入执法困境。

至于有人认为,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车用燃料油”制定相应国标,继而呼吁加快完善相关标准与规范,明确界定其概念和范畴,也值得倾听。因为只有堵住所有的标准和法律漏洞,才能有效压缩“伪新能源”燃料的生存空间。但现有标准不健全,并不影响对违规销售“伪新能源”燃料的查处,主要理由是,“伪新能源”燃料不符合成品油标准,非法加注点没有经营成品油的资质。